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办卡消费逐渐成为日常生活中比较常用的消费方式。从经营者的角度看,此举不仅可以固定客户,在可预见的时间内提前获得稳定的利润,还可以有效地融资兑现;从消费者的角度看,能够在可承受的范围内一次性支出资金,从而享受更大优惠。但在实践中,侵犯持卡人权益的问题时有发生。
近日,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原告包某等三人要求被告某农业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农科公司”)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农科公司退还原告会员卡内余额和赠送的蔬菜卡价值。被告农科公司不服永清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要从2019年说起。当年,农科公司开展促销活动,凡在该店办理会员购物卡的客户,卡内充值1999元赠送蔬菜卡12期(月),每期(月)一张卡,价值99元,合计金额1188元。包某等三人在活动期间各办理了一张会员卡。
2020年1月,农科公司门店因经营不善停止营业,包某三人会员购物卡内剩余未消费金额分别为2049.57元、1537.3元、1524.29元。另外,农科公司赠送给三人的蔬菜卡每人剩余10张未使用,价值金额均为990元。农科公司停止营业后未退还原告上述款项。
2021年,三人向永清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农科公司返还三人的会员账户余额及未用蔬菜卡金额共计8081.16元,并返还各自6个月的利息。
被告农科公司认为,三原告会员账户余额共计5111.16元,可以退还。原告所诉未用蔬菜卡金额,系公司赠与三名原告的金额,不同意退还。
永清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三人在被告处购买会员购物卡,被告同意赠送原告三人蔬菜卡,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判决农科公司退还原告包某三人共计8081.16元。
针对该案的判决,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四级高级法官崔玉水认为,在信息化、数字化的市场经济环境下,商家的经营方式、方法不断更新,大量办卡消费的营销模式让人眼花缭乱。这其中既有商家让消费者享受更优质、更优惠服务的例子,也有商家不诚信、推卸责任的现象。甚至有商家打歪主意,意图欺诈、坑骗消费者,谋取不当利益,甚至涉嫌非法经营、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赠送给消费者的蔬菜卡价值是否应当一并退还。办卡消费的特点就是商家以预付费返利或优惠打折等吸引消费者,消费者预付费后,商家用消费者的预付费作为资本进行经营,进而谋取利益。因为被告的行为导致三原告应当享受的利益受损,根据诚信原则,被告应当向原告返还赠送的蔬菜卡价值金额。这起案例提醒广大消费者,优惠卡背后不一定都是“馅饼”,还可能是“陷阱”,每个消费者一定要擦亮眼睛,提高警惕,小心上当受骗。
全国人大代表、廊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推广研究员方金华表示,这起案件的判决对于利用储值卡开展不诚信经营和赚取不义之财的商家是一个警醒,保护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促进了这一事物的规范发展,也彰显了人民法院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决心和力度。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主任谢鸿飞表示,本案裁判的核心理由值得赞同。蔬菜卡根本不是商家赠与的,而是其买卖的一部分,蔬菜卡对应的蔬菜和购物卡对应的其他物品,是同一买卖的两种不可分割的标的物。若不存在买卖,则根本不可能有所谓的“赠与”;若不“赠与”蔬菜卡,消费者就很可能不会购买预付卡。
在商家不能履约,消费者解除合同时,蔬菜卡的价值也应返还。本案判决商家返还全部蔬菜卡的价值,也值得肯定。从商家的经营角度看,蔬菜卡的市场价值显然不可能真的是990元,而可能只有200元。但在商家无法履行交付蔬菜的义务时,按照其自己承诺的990元的价格返还给消费者,非但无违契约自由和合同严守理念,反而与其高度契合。这种判决结果既赓续了一诺千金的传统文化,又有助于培育现代社会应有的契约精神。(□本社记者 张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