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用车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车辆维修期间的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能赔吗?近日,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本庄人民法庭就审理了这一起纠纷,2022年12月19日,雷某驾驶车辆与刘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交警认定雷某负主责,刘某负次责。
2022年12月至2023年3月,刘某车辆入厂维修。修理期间刘某租用一辆别克昂科威小轿车,租车费用18000元。车辆维修好之后刘某前往取车花费527元。2023年4月,刘某诉至法院,要求雷某、保险公司赔偿租车费用18000元及取车费用527元。
法院审理认为,车辆维修期间,刘某租赁一辆小轿车使用,租金共计18000元,刘某事故车辆购买总价为108000元,租用车辆总价为240000元,作为替代性交通工具,应遵守必要性、合理性原则,刘某所租用的车辆与损坏车辆的标准与档次明显不符,考虑到刘某经常居住地与上班地点相距只八、九百米,且其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也承担次要责任,酌情认定合理的租车费为1800元。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的规定,刘某的租车费用应由侵权人雷某承担,被告某保险公司不属于侵权人,且在保险合同中也无约定,故对刘某请求保险公司承担租车费用不予支持。取车产生费用527元属维修车辆的直接费用,按照法律规定由保险公司按百分之七十的比例承担。
由此,法院依法判决保险股份赔付刘某取车费用369元;被告雷某赔付刘某租车费1800元;驳回刘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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