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自2011年入刑以来,国家对醉驾行为的打击一直呈现严厉打击态势,“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成为很多人的自觉。然而,有人没有开车却也因为危险驾驶罪而受到法律制裁,这又是怎么一回事?近日,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检察院审查一起明知他人饮酒还让其开车,涉嫌危险驾驶共犯的案件。
“我又没有开车,怎么还涉嫌危险驾驶罪了呢?”当事人杨某某在天柱县检察院来接受讯问时反复问的一句话。“你作为机动车实际所有人,和张某一起吃饭时张某饮酒,你明知张某醉酒,仍然心怀侥幸心理把车交给醉酒的张某,让其驾驶自己的机动车,你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与张某系共犯。”检察官回答道。
经审查,2023年2 月17日18时许,张某、杨某等人在贵州省天柱县邦洞街道一酒楼就餐,期间张某饮酒后,张某驾驶杨某的小型轿车载着杨某从天柱县邦洞街道往天柱县凤城街道方向行驶,被天柱县公安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对张某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7mg/100ml ,随后将带其至天柱县人民医院抽血送检,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25mg/100ml。
检察官普法:在危险驾驶罪中,向醉酒的人出借车辆,教唆、胁迫醉酒的人驾车或者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并放纵其酒后驾车等行为均有可能构成危险驾驶共同犯罪,同样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