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律师调查令”的助攻下,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麻沙法庭化解一起因房屋买卖引发的纠纷,实现“事心双解”。
【案情简介】
林某向王某、陈某购置房屋,约定购房总价为32万元,分笔支付。林某对账时,发现实际向对方支付了34万元,于是请求返还多付的购房款。但王某与陈某坚称实际收款就为32万元。双方争执不下,林某便诉至麻沙法庭。
收到诉状后,麻沙法庭法官协同特邀调解员在诉前调解时发现,他们最大的争议焦点在于最后一笔以现金结款方式支付的购房款上。林某坚称其支付了5万元,但王某、陈某却说只收到3万元。因林某遗失了现金结款的存款底单,无法证明具体存结的金额,而王某、陈某又不肯配合到银行调出收款账户的流水明细,调解一时间陷入僵局。为尽快厘清情况,法官批准并开具了“调查令”。经调查收款账户银行流水,发现当时林某现金结款确实是只存入了3万元,而非5万元,争议焦点“拨云见日”。
在确凿证据下,法官和特邀调解员的疏导调解工作也顺畅了起来,误会解开后,双方也不再怄气,相视而笑,握手言和。
小伙伴看到这里是不是有些疑惑:什么是“调查令”?作为一名普通群众,在遇到民事纠纷时,由于客观原因无法取得相应的证据,也可以去调查取证?
答案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之下,当然可以!
【什么是“调查令”】
“调查令”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自己需要的证据,经申请并获人民法院批准,由法院签发给当事人的诉讼代理律师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所需证据的法律文件。
【持有“调查令”可以调取哪些证据】
按照规定,当事人可以在起诉、审理、执行阶段申请调查令,持令调查的证据包括银行账户、登记资料、档案材料、财务凭证、权利凭证、出入境记录等书证、电子数据以及视听资料、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不包括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
但是,“调查令”也有一些限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证据,不得申请“调查令”调查: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个人隐私的;
(三)涉及商业秘密的;
(四)其他不宜持令调查的。
当遇到被限制的情形时,当事人可以提交证据线索,申请人民法院依法调查收集。
【如何取得“调查令”】
申请人:
必须是民事诉讼活动中,取得有效律师执业证书的诉讼代理律师。
申请阶段:
申请人可以在民事诉讼活动的起诉、审理、执行阶段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令”。
三、申请方式:
(一)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
申请书应述明需要收集的证据和所要证明的待证事实、无法取得上述证据的原因、被调查人以及证据线索,且申请书需由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提供相应材料
1.作为案件当事人代理律师的有效代理授权委托书;
2.代理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指派律师函;
3.代理律师有效的执业证书
【“调查令”的效力】
1.代理律师持“调查令”调查时,接受调查人核对“调查令”和相关证件无误后,应当提供调查令所指定的证据。不能当即提供的,应当在收到调查令之日起的合理期限内提供。
2.接受调查人不能按时提供证据、无证据提供或者拒绝提供“调查令”指定证据的,应当在“调查令”回执中注明原因。
“调查令”的出具,一方面可以提高诉讼效率;另一方面,也为当事人调查取证提供更多途径,从而便于查清案件事实。在调取证据的过程中,让当事人充分参与到诉讼过程中来,保障了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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