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因多次恶意造谣、辱骂而被知名coser(二次元角色扮演者)小诗告上法庭的吕某发布道歉信,相关侵权案件此前已在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小诗的维权主张最终获法院支持。
小诗是cosplay圈一位知名的coser,个人作品在国内某短视频平台总获赞3.8亿次,粉丝数达1300余万。但人红是非多,有人专门创建了“讨厌小诗”的贴吧,并在吧内发布网暴言论。吕某是上述贴吧成员,从2017年至2021年,吕某在贴吧中公开发表了包括但不限于“小号爆吧发翔图”“闲鱼卖原味”(原味指代一些贴身衣物使用后未经清洗即用于销售,暗指低俗色情)“直播一开有人刷礼物的卖肉女”“不承认人妻身份合理卖肉”“马桶旁边掏屎吃呢”等含有大量粗鄙低俗字眼的言论,使其他不知情的网民产生了对小诗的错误认识。
小诗认为,吕某发表的涉案言论已经构成侮辱、诽谤,贬损了自己的人格,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因此向法院起诉要求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吕某则认为,自己发布的言论具有图文事实依据,且对原告作出负面评价的主要原因在于原告自身做出的不当及争议性行为,因此不构成侵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吕某提供的小诗在闲鱼售卖二手cosplay套装的截图,并不能证明小诗售卖的就是“原味”商品。对于吕某主张的“其涉案言论均有其他微博、贴吧或推特用户所发内容截图为证”,法院认为,吕某转述他人言论时,负有对他人所发内容是否真实的合理核实义务,然而目前并无证据显示吕某对他人所发内容予以核实,且部分其他用户言论的截图亦不含有明确事实依据。吕某发布的“卖肉女”等评论,直接贬损了小诗的人格,构成以侮辱、诽谤的方式侵犯小诗的名誉权。因此,法院判决吕某公开致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及其他经济损失。
吕某不服,认为其涉案言论中提到的小诗并非明确指向coser小诗,遂向北京四中院提起上诉。
北京四中院二审审理后认为,结合涉案言论的上下文内容,可以认定吕某所提及的小诗系指向coser小诗,吕某在无明确事实依据、对他人提供的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的情况下,在网上公开发表“闲鱼卖原味”等不当言论,会被大众理解为小诗存在与不良嗜好相关的行为,这对小诗的名誉造成一定贬损,超出了言论自由的界限,已构成诽谤和侮辱,侵害了小诗的名誉权。最终,北京四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刘津宁 吴坦蔚)
■法官说法
网络暴力多以集中性的侮辱谩骂、造谣诽谤、侵犯隐私等形式出现,一般会侵犯受害人的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或者一般人格权等民事权益。对此,受害人应当如何维护自身权利?
首先,固定证据是重点。在发现自己遭遇侮辱、造谣等网络暴力时,应当第一时间对侵权言论进行截图、录屏保存,或通过区块链技术进行取证,必要时可以对相关证据进行公证。如果侵权者是以匿名的方式发表侵权言论的,可以和平台方协商要求提供侵权者的身份信息,若平台拒绝提供,可以将平台方作为共同被告起诉。为避免恶意言论继续发酵,受害者还可以向网络平台提供初步侵权证据并要求该平台立即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此外,受害者可以拨打12377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对网暴信息进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