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案件较多,因借贷双方或担保人相互间大多系熟人关系,或对借款事项约定不明等因素,导致纠纷发生,以致成诉的情况时有发生。近日,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通过准确适用法律规定,得到了当事人一致好评。
案件事实:
2020年3月12日,杨某以发展养殖为由向陈某借款70000元,当日陈某通过转账的方式将借款转至杨某账户,杨某向陈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陈某现金柒万元整(70000元)借期半年”。该借条出具后杨某未向陈某偿还过借款,现陈某将杨某诉至城固县法院,要求杨某返还借款本金70000元,并以借款本金7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6%自2020年3月12日向陈某支付利息至借款实际偿还之日。
法官说法:
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本案杨某向陈某借款70000元并向陈某出具借条,陈某以转账方式向杨某完成给付,双方借贷关系成立,杨某应及时向陈某偿还该借款,故本院对陈某要求杨某偿还借款7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陈某要求杨某按照年利率14.6%向其支付借款利息,因双方并未进行利息约定,故不予支持。
但杨某应自逾期还款之日向陈某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约定的借款期间为半年,2020年9月12日为杨某逾期还款之日,故杨某应自2020年9月12日起按照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向陈某支付借款利息。故,法院判决由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陈某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7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2日起按照年利率3.6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民间借贷其他相关规定:
借期内利息 | 即在当事人约定的借款期间内计收的利息 |
逾期利息 | 即在借款期间经过后、截止借款清偿前,就未偿还的本金所计收的利息 |
借期内利息:自然人之间没有约定、约定不明,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如果约定了借期内的利息,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逾期利息:
约定逾期利息 | 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
约定借期内利息但没有约定逾期利息 | 出借人得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
没有约定借期内利息也没有约定逾期利息 | 出借人得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 |
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砍头息:即出借人在向借款人支付本金时从中扣除利息的行为。《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复利、利滚利、驴打滚:即出借人将借款人到期应付而未付的利息计入本金再次计算利息。《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