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
2022年3月30日16时47分许,被告黄某驾驶大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与由南向北横过道路左转向西行驶的原告叶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侧面碰撞,造成原告叶某受伤、电动车损坏。
2022年4月20日,经新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黄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叶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叶某被送往医院治疗,支出医疗费16411.24元。经鉴定,原告叶某腰椎损伤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15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90日。双方因赔偿事宜未能协商一致,原告叶某诉至新野县人民法院。
保险公司辩称,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同意在事故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叶某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误工情况,其主张的误工费21494.79元应不予支持。
庭审中,原告叶某陈述其系农村居民,事故发生前承包耕种有土地,农闲时在一蔬菜专业合作社打零工,其提交了村民委员会证明、蔬菜专业合作社证明、蔬菜专业合作社工资发放领取记录,并申请三名共同打零工的工友出庭作证。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黄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叶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被告对此无异议。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误工费是否予以支持。
原告叶某虽然已过法定退休年龄,根据其提交的一系列证据能够证明,其在事故发生前仍具有劳动能力,并通过打零工获取收入来源,其主张的误工费应予以支持。故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叶某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07943.25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十条规定:“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受害人是否有权主张误工费的认定,在于是否具有劳动能力,实践中,大量已达退休年龄的人员继续劳动并获得劳动报酬系不争的事实,对此法律也并未禁止,劳动能力与年龄并无绝对的联系,超过退休年龄也并不代表必然丧失劳动能力,故不能机械地以法定退休年龄界定,而应以实际遭受的损失为依据。
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仍具有劳动能力并通过劳动合法获得报酬的老年人,在结合其劳动能力、收入状态等相关事实后,依法应支持其误工费的赔偿请求,这不仅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收入,也保障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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