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搭乘却引发纠纷,好心之举怎么还要进行赔偿?近日,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好意同乘引发的健康权纠纷案件。
2022年10月14日,赵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去李某家为其开锁。路遇李某邻居钱某,因二人方向一致,赵某便邀其同乘。途中在一转弯处,钱某不慎从车上跌落受伤。就医后,其伤情被诊断为头皮裂伤、头皮血肿、多处挫伤。钱某在医院住院治疗22天,赵某支付了13598元医疗费和2860元护理费。治疗结束后,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协商一致,钱某诉至法院,要求赵某赔偿其各项损失35726元。
法院审理认为,钱某系免费搭乘赵某所驾驶的车辆,双方之间构成“好意同乘”的事实。“好意同乘”又称搭便车,是指驾驶人出于好意,无偿地邀请或允许他人搭乘自己车辆的非运营行为。但赵某作为驾驶员仍负有保障同乘者钱某人身安全的义务,其明知电动三轮车载人存在安全隐患仍邀钱某同乘,存在过错。因赵某、钱某之间形成“好意同乘”关系,赵某也无侵权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故对其可以适当减轻赔偿责任。同时,钱某作为成年人,理应知晓赵某的电动三轮车并不等同于专业营运的载人交通工具,对自身安全疏于防范,也应当承担部分责任。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故酌定由赵某承担55%的责任,钱某自行承担45%的责任。
法官提醒,乐善好施、助人为乐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好意同乘”是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允许他人无偿搭乘的行为,该行为具有积极的社会价值,符合社会善良风俗,应受到鼓励和支持。故在发生非因驾驶人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交通事故时,应当减轻驾驶人赔偿责任。但“好意同乘”者无偿搭乘的行为并不意味着甘愿冒一切风险。驾驶者对于“好意同乘”者的注意义务并无因有偿或无偿而有所区别。因此,驾驶人在驾驶中应充分注意保障搭乘者的人身安全。如驾驶人存在酒驾、无证驾驶等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行为时,即使是“好意同乘”,亦不减轻其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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