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是一门技术活,从选择装修风格、谈好价格到施工,往往是费时费心还费钱,因此很多人选择将全屋装修委托给专业公司来完成。那么业主如对全屋定制方案不满意,双方协商不成,定金能否退回呢?近日,广西灵川县人民法院就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
麦先生因新房装修,与甲装修公司预约了定制全屋45平方米的家具柜。2023年5月4日麦先生向装修公司转账3000元,并载明用途为:全屋定制柜子订金。次日,装修公司向麦先生出具《收据》,并载明:收到定制柜子定金3000元。
随后,装修公司派人到麦先生房屋进行测量及设计,后双方对电视柜、鞋柜、餐边柜是否悬挂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麦先生仅同意制作一个4.752平方米的衣柜,而装修公司以麦先生未达到原预约时做45平方米柜子的条件为由,将单价上调至610元每平方米,同时收取麦先生取消柜子设计费1799.5元及不足平方数另收费用的300元。
麦先生不同意装修公司的报价单,并提出如要签订合同需取消柜子设计费、不足平方数另收费用两项费用,而装修公司认为麦先生取消那么多柜子,其收取的是合理费用,双方因此产生争执,麦先生多次要求装修公司退还已支付的3000元定金未果,故起诉至灵川县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装修公司按麦先生要求定制家具柜,麦先生向装修公司支付报酬,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麦先生转款时虽注明“全屋定制柜子订金”,但其对装修公司出具的定金收据并未提出异议,因此3000元款项应为预约定金。而定金并不意味着合同不能履行时一律不退还,定金罚则的适用,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有违约行为,二是违约达到根本违约导致合同主要的、直接的目的无法实现。
本案中,双方仅对家具大致面积、单价进行了约定,而对承揽合同应具备的承揽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提供、期限等合同主要内容并未达成一致意见并作出约定,双方的主合同并未正式成立,而作为担保合同的定金条款亦不能成立,双方关系应恢复到民事行为发生前状态,被告应将3000元定金退还给原告,本案不适用定金罚则。故法院判决装修公司退还麦先生定金3000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官提醒:定金作为一种担保方式,构成根本违约时才能适用。我们在签订定金条款要注意:
(一)是否订立定金条款应由双方书面约定;
(二)应当在定金条款中注明不履行合同的具体情形及后果;
(三)消费者在交付定金前要充分了解自己履行合同的能力;
(四)要分清定金和预付款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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