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当前位置:首页 > 法治资讯 > 以案说法

离婚后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2021年5月14日,原告依某跟被告艾某因感情不和诉讼调解离婚,女儿孜某由被告艾某直接抚养,原告依某享有探望权。后来被告艾某...

  2021年5月14日,原告依某跟被告艾某因感情不和诉讼调解离婚,女儿孜某由被告艾某直接抚养,原告依某享有探望权。后来被告艾某前往外地出差,女儿孜某暂由被告艾某的父母照顾,期间由于被告父母不允许依某探视,原告依某认为被告艾某侵犯了自身的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

  起初,原、被告双方久久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依某认为被告已经再婚,长期不在孩子身边且没有固定工作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而被告艾某认为孩子并不想跟随母亲生活,强行带走会对孩子造成伤害。

  离婚后受伤害最大的通常是未成年子女,父母争夺抚养权的“战争”则可能再次将未成年子女拖入“斗争泥潭”,这才是最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重要因素……经过法官耐心调解,被告艾某表示可以配合原告依某定期探视女儿孜某,原告依某思考过后决定撤诉。

  法官提醒

  我国法律规定,父母是未成子女的监护人,父母离婚后子女无论由哪一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父母离婚不影响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立法目的在于明确父母子女的监护职责,从而使子女的合法权益不因父母离婚而受到损害。

  抚养权会随父母离婚消灭吗?

  答:不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变更抚养权需满足什么条件?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3.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文章评论

表情

共 0 条评论,查看全部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