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1年7月,被告人周某通过某网络交友软件结识被害人张某某,并通过张某某认识了被害人蒋某某。次日,被告人周某安排张某某(女,案发时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与蒋某某(女,案发时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住宿在宾馆房间。7月17日至2021年7月20日期间,被告人周某多次进入宾馆房间与被害人张某某与蒋某某见面,并分别与张某某、蒋某某发生了性关系。被害人称其系“自愿”与被告人发生两性关系,在此期间,被告人多次向两名被害人转账。2021年7月24日,周某与两名被害人发生矛盾,两名被害人遂报警。
办案过程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犯强奸罪,于2021年11月18日向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依法作出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周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周某提出上诉。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作出刑事裁定书,对被告人周某维持原判。
案件评析
被告人与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无论幼女是否同意,均应认定为强奸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19条的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本解释第二条规定,“对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依法从严惩治”根据本解释的“对幼女最高限度保护和对性侵幼女最低限度容忍”的立法目的及指导思想,对于以“不明知”的出罪意见应从严把握。鲍冠鹏上一篇:“碰瓷”酒驾不成反被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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