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曾敏 陈文平)农村有些“野味”千万莫打,打了可能就违法犯罪了。近日,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持有枪支、非法狩猎案,被告人赖某甲、赖某乙均被判刑,付出了应有的代价。
2022年清明节期间,赖某甲在油石乡某村庄的小路边捡到一支射钉枪并带回家。至6月中旬时,赖某甲携带射钉枪、子弹邀上自己堂弟赖某乙到附近的稻田打猎,此次并未获得猎物。11月13日晚上,这两兄弟在家附近的果园持枪猎得1只约20斤重的麂子,将所猎的麂子带回家宰杀并平分食用。
经赣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赖某甲持有的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类型。另查明,2023年9月26日,被告人赖某甲向上犹县林业局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3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赖某甲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在未获得配备枪支资格的情况下,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一支,被告人赖某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赖某甲、赖某乙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的方法狩猎,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
鉴于二被告人经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赖某甲已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可酌情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能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以从宽处理;二被告人均是初犯,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经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评估,对被告人赖某甲实行社区矫正危险性较低,对所居住的村影响较小,建议社区矫正。
综上,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赖某甲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六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六千元;判处被告人赖某乙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六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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