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近日,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以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被告人郑某(化名)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2021年7月,被告人郑某系某建材公司的实际负责人。郑某代表建材公司与某陶瓷原料公司签订《租赁经营协议》,约定建材公司以每年300万元,租用陶瓷原料公司的场地、生产设备、合法企业资质等,用于制造销售机制砂,租期为五年,陶瓷原料公司不参与建材公司的日常经营。2022年10月,郑某在未与陶瓷原料公司法定代表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以陶瓷原料公司的名义,与购砂客户周某(化名)签订了两份《购砂协议》,郑某以电脑抠图的方式将陶瓷原料公司的公章P在协议落款处,并将个人账户信息P在合同中。
周某分别于2022年10月、2022年11月,将32万元购砂定金打入郑某指定账户。后因郑某未能按合同约定交付砂石,其向周某退还购砂款13万元后,周某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郑某及陶瓷原料公司退还余下购砂款19万元。
法院经审理发现,该案涉嫌伪造公司公章,涉及刑事犯罪,遂将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后经过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向本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郑某为与客户签订合同采取抠图、P图的方式,伪造陶瓷原料公司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法庭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认罪认罚并积极退还货款取得谅解等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