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窨井盖安全事故频发,暴露出窨井施工、管理、养护等方面存在众多盲点。如因井盖引发受伤,伤者应如何维护自身权益?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案,经审理判决被告向海某一次性赔偿各项损失共106525.33元。
2023年03月29日09时53分许,海某骑行电动自行车途经某地时,碰撞到路边井盖,导致电动自行车摔倒,造成海某受伤及电动自行车损害的事故。库尔勒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于2023年4月7日作出以“2023年3月29日经民警调查,新电M5XX号车与路边井盖发生碰撞,导致电车摔倒,造成海某受伤及电动车受损的事故”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事故后,海某在巴州人民医院住院7日,医疗机构诊断海某左侧锁骨骨折,做了左侧锁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医嘱建议住院期间陪护1人,出院后全休三个月,术后14天拆线,定期门诊复查,住院医疗费共14997.5元。经司法鉴定评定,海某伤残等级为十级。海某将库尔勒某园林环卫市政局诉至法院,请求支付各项损失共154873.33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公民身体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海某在骑行电动自行车过程中,因路面下水道盖板不平整,致海某摔倒受伤,该类侵权为特殊侵权。园林环卫市政局作为公路管理者,不能举证证明自己尽到了管理职责,应对原告海某受伤产生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海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在骑车的过程中,对自身安全有注意义务。海某在白天骑车,没有看到下水道盖板错位,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可以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原告对自身的过错应承担30%的责任。对海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二次手术费等各项损失,被告库尔勒某园林环卫市政局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