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新型支付手段极大方便了人们的日常生活交易,线上转账越来越便捷,在生活工作场景中使用频率也越来越高。但新型的支付手段也有其风险性,手指一点,转账金额即时到账,但想收回就不那么容易了。
李淞(化名)是一家化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运营化工产品采购平台。2023年,该公司拟从一材料公司处采购一批化工产品,李淞用自己的账户向该材料公司转账付款。在给材料公司转账过程中,因操作失误,误将37000余元款项转到张磊(化名)账户。
款项刚转完,李淞便发现自己转错了,于是立即拨打110报警。在公安机关的协助下,李淞联系上了张磊。但张磊拒不返还,并将其名下的账户注销。
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张磊称李淞所转入的账户实际持卡人不是自己,是不法分子盗用其身份信息办理的。而且在李淞转账后,其已经报警,并在得到警方的许可后将上述账户办理了挂失销户,卡内的金额也已经划转至销户银行的专用账户,并没有私自占有并提取款项,李淞应当向销户银行提出退款。
销户银行则称,不清楚李淞与张磊的资金往来情况,张磊在该行以伪冒账户为由申请办理销户,相应款项已经转到该行专用账户。如果法院判决应予返还,该行将予以配合划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李淞误将37000余元转到张磊的账户,但双方不存在买卖关系以及其他经济往来,张磊取得上述款项没有法律依据,应当予以返还。因张磊办理伪冒账户销户,相关款项已被转入销户银行的专用账户,已不在张磊的支配和控制下,故判决销户银行返还李淞37000余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服判息诉。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不当得利包括四个要件:一方取得财产利益,另一方遭受损失,取得利益与遭受损失间具有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本案中,李淞因操作不当将钱款转入张磊账户,张磊无端得到一笔钱,符合不当得利的情况,所以应当予以返还。但张磊注销了账户,相关款项处于销户银行的控制之中,故销户银行应当予以返还。
作为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款项支付方式,银行转账在为人们带来方便的同时,也隐藏着风险。作为转账的一方,在进行银行转账时,一定要仔细核对对方的身份信息和银行卡号,确认无误后再进行转账,避免因操作失误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如若错误转账,要及时采取措施,和对方取得联系,避免损失扩大。
作为被错误转账的一方,如遇到他人错误转账的情形,应该秉持拾金不昧的优良传统,在确认无误的情况下,主动将钱款返还给他人。(□本社记者 王蓉 □通讯员 宿鹏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