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为了单位业务开展需要,从单位财务处借款,是否属于民间借贷?近日,某地产公司起诉原员工刘某,要求偿还4万余元及利息,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基本案情:
刘某原为某地产公司职员。2015年5月,刘某以办理某项业务为由从公司财务处支出4万余元。后刘某离职,该项业务未能办成,刘某未向公司报账核销,亦未退还款项。某地产公司遂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偿还借款及利息。
法官说法:
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有两大构成要件:一是双方达成借款合意,二是实际交付款项,二者缺一不可。民间借贷行为是借款人为实现某种个人利益,将所借资金用于个人目的的民事行为,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本案中,刘某因履行职务行为按公司规定从公司预支相关款项的情形,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且双方之间并无借贷合意。该案虽然形式上符合民间借贷关系,但诉争款项系用于履行职务行为,刘某与某地产公司之间系被管理与管理的关系,双方的关系由劳动合同固定,并且其预支款项的目的也不是为了自身占有和使用,故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民间借贷,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长期挂账发生纠纷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法院不应当将此类纠纷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刘某未及时报销冲账,与公司发生纠纷,应由该公司内部财会制度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