岁末年初,电影《年会不能停!》正在热映中。这部喜剧让人捧腹大笑的同时,折射出当下职场百态,引发不少观众共鸣,受到广泛好评,成为开年口碑黑马电影。其中,不少电影情节蕴含法律问题,比如花钱买职位、公司单方调岗、收回扣等。近日,记者邀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解读《年会不能停!》中的法律知识,带领职场人学习法律,不触碰红线。
意外被调总公司 普通劳动者遭遇调岗怎么办?
电影一开场,众合标准件厂供销科科长庄正直通过“砸钱”买通众合集团总公司领导,谋求调任总公司的职位。钱虽然花出去了,但总公司领导因为喝醉酒,居然把人调错了。花钱买职位的庄正直没有进总公司,却“阴差阳错”地把他同事钳工胡建林送进总公司。幸运的胡师傅从此成为总公司人力资源部的John,一路混得风生水起。
胡建林稀里糊涂地调去了总公司。关于调岗,用人单位和员工协商一致调岗基本没有争议。但普通劳动者遭遇用人单位单方调岗怎么办?
在司法实践中,有法院判例显示,用人单位基于经营和管理需要,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应当拥有用工自主权和管理权,在不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且未降低劳动者待遇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拥有合理的调整岗位的权利。对劳动者的调岗主要包括协商一致调岗、单位生产经营需要调岗、用人单位依法调岗几大类,其中单位生产经营需要调岗、用人单位依法调岗较容易引发争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据此,如果用人单位未与员工协商一致就擅自变更劳动合同,构成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一条也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已变更合同无法证明存在欺诈胁迫,劳动者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调岗,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的调岗,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调岗,孕期、哺乳期劳动者调岗,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有约定,因生产、工作需要临时性调整,劳动者因工负伤、职业病无法再回原岗位工作等情形属于法定调岗情形,用人单位如根据这些规定决定调岗,员工应当服从调岗安排。
花钱买职位触犯什么法律?
“花钱买职位的是庄正直,受贿卖职位的是Thomas,错调你上来的是皮特……”,影片接近尾声时,在总公司天台上,Magic对着胡建林嘶吼。
花钱买职位这事,庄正直经老侯买通总公司高管Thomas。不巧经办人老侯被关在冷冻车里被冻成了植物人。为了拿回30万元,庄正直只能自己跑到总公司找收钱的高管Thomas,经历了被绑架、逃脱、伪装清洁工等一系列啼笑皆非的事件后,最终被绳之以法。
庄正直、Thomas买卖职务构成何种罪需要看其身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如果Thomas属于国家工作人员,那么庄正直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谋求不正当利益可能构成行贿罪,Thomas收受好处并利用自己身份和职务便利为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可能构成受贿罪。
但如果Thomas不是国家工作人员,那么Thomas可能构成《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而庄正直可能构成第一百六十四条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掺假收回扣 公司“蛀虫”该受何种责罚?
庄正直花钱买职位背后,还牵扯着另一桩以次充好、收受回扣的大案,背后隐藏的大boss是众合集团公司副总徐云峰。徐云峰授意下属将新星标准件厂的劣质产品混入众合标准件厂的优质产品中卖给买家,从中攫取巨额回扣。这一行为直接导致胡建林原来所在的众合标准件厂因产品抽检不合格而被总公司决定关停、倒闭,三百多工人下岗。
徐云峰等人的行为可能触及《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伪劣产品罪。具体规定为,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社记者 任文岱 □通讯员 李玉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