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与法制网讯(记者李晓玲 刘洋 通讯员杨凌霄)近日,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见义勇为的案件。
据悉,原告张某与被施救人为上下楼邻居,被告王某为被施救人的妻子。平日王某老两口独自在家居住,张、王两家走动较为密切,且张某是该栋楼较为年轻的住户。2022年11月某天凌晨4点左右,被告王某请求原告张某帮助施救其老伴,张某立即下楼到王某家,将卧躺在卫生间地上无法移动的被施救人弯腰翻身、并带离卫生间积水处,被施救人被120送入医院救治。后被施救人因病去世。原告在施救过程中腰部受伤,当即到医院进行医治,经医院诊断为腰骨骨折,共花费医疗费15000余元。张某对自己的施救行为所造成的人身损害向被告王某主张权益,王某只给付了5000元慰问金,拒绝更多赔偿,故张某诉至法院。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认为自己出于邻里情谊,热心出手进行施救,因施救行为导致的自身损害,应当得到相应的赔偿。
而被告认为原告可能腰部早有伤病,同时认为可能存在原告的施救动作不规范导致被施救人伤病加重的情况。双方各执一词,存在较大分歧。
承办法官在充分了解案件事实以后,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考虑:一方面,本案虽为见义勇为引起的人身损害,但由于被施救人已经去世,由于继承尚未发生,且据被告陈述其资金紧张并无过多财产,若选择判决的方式结案,一则需要进行鉴定确定护理期营养期,将产生更多费用;二则可能存在执行困难的风险,大大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另一方面,双方当事人系邻居关系,邻里之间距离近且接触频繁,日后还要长期相处,产生矛盾纠纷需要用更多柔性手段化解。同时,原告行为符合见义勇为行为的基本特征,体现了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予以弘扬。
法官从情、理、法三个角度出发,以弘扬见义勇为精神和促进社会和谐的角度切入,分别对双方当事人在事实认定、法律后果、社会影响等各方面释法析理。最终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
法官说法: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确定了受益人对见义勇为者的补偿义务,受益人对见义勇为者若无侵权行为,其承担的是补充的适当补偿责任。本案中原告与被施救人均无过错,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联,受益人应当给予见义勇为人适当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