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水作为水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居民饮用、灌溉以及工业用水的主要来源。擅自取用地下水,极易造成水资源污染,而且过度开采地下水会导致地下水水位下降、引发地面沉降、破坏水土保持,制约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然而,一些企业或个人对水资源保护的认识还存在盲区,偷偷在河道或地下直接取水获得利益。殊不知,当他们正在为享用免费水资源而沾沾自喜时,其行为已触犯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属于违法取水!
近日,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依法办理了一起准予强制执行综合执法部门对违法取水行为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案件。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平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相关线索,经现场勘验、调查询问,查明村民张某未经许可,自2019年起擅自在家中打井取水,供给某建材公司用于生产经营。
2023年5月,平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张某罚款30000元,且责令7日内拆除供水设备。并向张某依法送达,在法定期限内,张某对该处罚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同年12月,平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向张某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张某仍未履行。
2024年1月,平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向平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平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平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具有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张某对综合执法部门作出的罚款及限期拆除水利设施的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义务,该行政处罚决定已经具备强制执行条件。
平邑法院依法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并向张某依法送达,经向张某释法明理、督促履行,张某同意缴纳罚款。
法官说法
水资源是重要的自然资源,江河湖泊、地下水等水资源均属于国家所有。本案是"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的典型案例,反映出有些群众对水资源法律法规的忽视或漠视,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私自开采。本案中,张某未经批准擅自打井抽取地下水,用于企业生产的行为,既违反了法律法规,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和生态环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平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依法作出相应处罚决定于法有据。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作出准予执行的裁定后,张某表示自愿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该案的顺利审结,达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实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在此提醒广大市民:水是生命之源,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是每一位公民的义务和责任。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许可,私自打井取水,该行为不仅违法,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犯罪。而且,浅层地下水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多,水质不稳定,未经处理、过滤的地下水不能作为饮用水水源。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三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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