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约定抚养费独自承担,后又以孩子名义请求对方支付抚养费,法院支持吗?
基本案情:
李某(女)与张某(男)婚后育有一子小乐(化名)。2023年,二人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载明:“双方婚生子由女方抚养,随同女方生活,男方不承担孩子抚养费用。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男方有探视孩子的权利。”但离婚后不久,李某便以收入有限、独自承担儿子抚养费困难为由,多次向张某主张支付抚养费,张某均拒绝。2024年5月,李某作为小乐法定代理人,以小乐的名义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每月支付小乐1200元抚养费,以及离婚后所拖欠的抚养费共计10800元。
另查明,小乐从二人未离婚之前,固定参加的两个课外兴趣班,每年学费大约7000元左右,该费用二人此前都有负担,现由李某一人负担。目前小乐除过正常的教育、医疗花费及两个兴趣班外,没有额外大额开销。李某与张某的工作及收入也未发生变化。
法官说法: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在父母就子女抚养费已达成协议的情况下,虽然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的合理要求,但是主张抚养费给付一方应就给付的“必要性”进行举证。本案中,小乐的父母协议离婚时应当对当时自身及家庭的情况有充分的认知,在此情况下,已达成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协议,即女方自愿承担孩子的全部抚养费。目前为止,双方生活状况以及孩子的生活、学习、教育等合理费用未发生重大变化,李某也未举证证明自己存在无力抚养的事实,故对于要求张某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据此可知,在离婚协议成立后,子女在必要的情况下仍然可以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合理要求,不受协议制约。但在没有正当事由的情形下,各方当事人均应遵从离婚协议对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
法官提醒:
离婚协议是离婚双方综合考虑双方情感状况、家庭情况、财产情况等,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成立的合约,有利于保证双方离婚后的权利义务,维护社会稳定。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按照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诚信要求履行协议。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生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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