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婚论嫁往往离不开“彩礼”这一话题,彩礼是男女双方在缔结婚姻时一方依据习俗向另一方给付的钱物,蕴含着“宜室宜家”的美好愿望,那给付彩礼后双方共同生活长达一年才“分道扬镳”,彩礼是否应当返还?
基本案情:
男子小王与女子小刘通过网络相识并恋爱,恋爱期间小王提出结婚意愿,并先后拿出见面礼、彩礼,并为对方购置结婚首饰,共计168000元。二人很快举办婚礼但一直未领取结婚证,共同生活一年两个月期间却经常因为琐事发生矛盾。随后,小王提出分手并要求对方返还彩礼、见面礼、购置首饰、婚宴酒水费用及其他转账共计315000元,因双方协商不成,小王将小刘起诉至城固法院。
法院审理:
原、被告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按照习俗举办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原告给付被告彩礼的目的是缔结婚姻关系,但原、被告双方在举办婚礼后未领取结婚证,亦未孕育子女,且现已无缔结婚姻的可能,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原告给付的见面礼、彩礼、首饰款属于彩礼返还范围;原告主张的婚宴酒水钱系双方为了举行结婚仪式的必要花费,原告于被告生日期间的转账系特殊意义的赠与,不属于彩礼范畴,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该系列财产的请求不予支持。因双方已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加之首饰不可避免产生相应价值贬损,依据公平原则,酌定由被告按彩礼款168000元的60%予以返还。
法官提醒:
彩礼的给付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在婚约财产返还纠纷中,不论是已办理结婚登记还是未办理结婚登记,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彩礼用途、是否生育子女,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来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数额和范围。
彩礼本是一种礼制,广大群众要秉持正确的婚恋观,倡导文明婚俗,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切记,婚姻不是交易,爱情不是买卖,高价彩礼不可取,幸福生活靠自己。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