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说读写功能齐全的英语学习机逐渐成为家长和学生钟情的热销产品,但一些学习机开发者为了省下版权费,凭借侥幸心理,偷偷上架盗版阅读教材。近日,经上海市普陀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
徐某曾任一培训机构英语教师,在职期间,她敏锐地发现家长对英语学习机的需求日益提高,结合自身的英语专业背景,徐某决定辞职创业。2018年6月,徐某成立某科技公司研发含有“阅读”等板块的英语学习应用程序,并对外销售含有该程序的平板电脑。
消费者通过购买三年的英语学习服务,获得带有该程序的平板电脑一台,电脑主要包含“看、听、AI、阅读”等四部分功能。为了使学习机更具市场竞争力,徐某明知没有获取某出版社等著作权人的许可,仍通过网络下载等方式获得作品,并将上述作品上传至公司云服务器内,供用户通过信息网络在“阅读”板块内阅读学习。
“市面上同类英语学习机几乎都包含这些英文书籍,但这些作品的版权费太高,我抱着侥幸心理没有购买版权。如果下架侵权作品又怕被投诉和退款,所以侵权作品一直存放于学习机中。”徐某到案后供述。
经异同性鉴定,学习机内有百余部作品与某出版社被侵权作品基本相同,涉案侵权作品的实际被点击数达6万余次。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著作权的一种。查明徐某的行为是否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是判断徐某是否侵犯著作权的关键,承办检察官对此进行了严密论证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信息网络传播系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属于交互式传播。交互式传播与非交互式传播的区别在于,前者在时间、地点上,用户具有选择权,而非交互式传播,受众对被传播的内容和接收传播的时间没有任何选择权。本案是否属于交互式传播?
针对这一难点,承办检察官分析了涉案学习机的运行机制,该学习机上的应用程序在推送书籍时采用了一定的随机形式,在用户打开“阅读”板块时,后台会随机向用户推送一本书。若用户不想阅读该书籍,可点击“跳过”,阅读下一本,也可点击“收藏”,在“我的收藏”板块中可以找到该书籍进行回看。也就是说,用户实际上可以自行决定获取侵权作品的时间、地点,具有选择权。
“这显然是一种双向选择的过程,和单方决定的‘非交互式传播’有明显区别。”承办检察官介绍,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显然侵犯了某出版社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24年3月1日,上海市普陀区检察院对徐某依法提起公诉。4月25日,该案在法院开庭审理。近日,法院作出上述判决。(王晓丹)
上一篇:“希望他能好好爱自己的女儿”
下一篇:频繁出境组织诈骗,躲在幕后也难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