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讯 记者邢东伟 翟小功 近日,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虚构交易“刷单”引起的合同纠纷案,认定“刷单”合同无效,并驳回了商家返还刷单款的诉讼请求。
原告A公司为了提升其在某平台经营的网店排名及星级评定,约定由被告符某代为在A公司的网店进行“刷单”。符某用A公司向其支付的款项在网店下单并付款后,店铺无需进行真实发货,仅在网上完成发货流程即可完成订单,后符某再将相关款项退还给A公司。A公司陈述符某前期已完成几万元的刷单,但尚有9460元未完成刷单也拒绝退给A公司。A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符某退还该笔费用。
承办法官经审理认为,综合原告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来看,仅能证实被告收到原告支付5000元的事实。关于该笔款项应否退还的问题,原、被告恶意串通,由原告承担所谓的运营费用,被告作为“刷手”购买商品,以达到提高原告店铺销量或信誉的目的。该行为不仅扰乱网购市场秩序,阻碍网络电商的正常发展,而且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属于恶意串通、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合同无效的法律规定,应属无效。
同时,原告基于“刷单”约定向被告支付的费用,系委托被告从事非法活动,属于不法给付。原告作为网络店铺经营者,明知“刷单行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仍然向被告支付相关费用,其自身存在过错,应当自行承担相应责任。综上,法院对原告在本案中的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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