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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隐瞒事实,被告伪造证据

当隐瞒事实的王某遇到伪造证据的万某夫妇,案件陷入僵局。但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检察院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最终让事实真相水落石出。经海门...

当隐瞒事实的王某遇到伪造证据的万某夫妇,案件陷入僵局。但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检察院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最终让事实真相水落石出。

经海门区检察院制发再审检察建议,法院撤销了原一审、二审判决,作出再审判决。日前,王某告诉检察官,他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已进入执行阶段。

合作破裂 对簿公堂

2019年至2020年,经营南通某纺织品公司的万某多次与被套加工商王某合作生产夏被,由万某提供棉芯,王某提供面料并加工为成品后送货至万某处。因万某经营不善,公司濒临破产,双方合作破裂。

王某经计算,双方交易总额为66万元,扣除棉芯款13万元、已支付货款9万元及5万元退货款后,尚余39万元未结算,便将结算账单通过微信发送给了万某。万某以还需要当面对账为由,一直不予支付。2020年7月,王某将万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剩余货款39万元。万某未能举证,王某的诉求获得法院判决支持。

一审判决后,万某不服。他虽然认可棉芯款和已支付的货款金额,但辩称退货金额为28万元,而非王某提出的5万元,因此,从66万元总货款中将这三项扣除后,他仅需要向王某支付16万元,而非39万元。于是,2021年2月,万某向南通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并在上诉状中补充提交了金额为28万元的7张退货单证据。

二审中,王某表示,前6张、金额共8万元的退货单上都有自己的签名,他予以认可,但对最后一张落款日期为2020年1月6日、金额为20万元的退货单他不予认可,理由是该份退货单上没有他的签名,明显是万某伪造的。为此,万某出示了其妻子张某在2020年1月6日上午与王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记录中显示“你忘记签名了”,王某对该聊天记录未能出示抗辩证据。二审法院遂全部采信了7张退货单证据,判决万某仅需要向王某支付货款16万元。

王某不服二审判决,于2021年9月向南通市中级法院申请再审,被裁定驳回,后向南通市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2022年7月,南通市检察院将该案交由该市海门区检察院办理。

调查核实 锁定证据

“我没有拿回那么多退货,他的退货单是伪造的。”承办检察官在听取申请人意见时,王某说道,“我拉回多少货肯定是心里有数的,他一次性拿出了28万元的退货单,特别是那张20万元的退货单,金额太大了,根本是不可能的。”

通过阅卷,承办检察官发现,万某提交的前6张退货单上均有王某的签名,并且记载了退货时间、数量和规格,但都没有标明商品的单价和退货的总价。而落款日期为2020年1月6日、总金额为20万元的那张退货单则与其他退货单明显不同:一是签收人处并无王某的签名;二是退货单分为上下两部分,上半部分为2万元,下半部分为18万元;三是退货单下半部分特意标注了退货商品的单价和总价,总价计算错误且有修改痕迹,与平常的交易习惯存在明显差别。

这份退货单究竟是不是伪造的?带着疑问,承办检察官查阅了二审法院的开庭笔录,发现王某因该份退货单无签名而完全否认其真实性。但万某的妻子张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却显示王某当天就拉走了部分退货,但未在退货单上签名。王某对此无法举证辩解,这也是法院采信了该退货单的原因。

对此,承办检察官再次询问王某,王某承认在一审中有意隐瞒了部分事实,称2020年1月6日上午,他确实去万某处拉走了部分退货,且由于时间仓促,当时没有在退货单上签字,因此在二审庭审时,心怀侥幸地否认了这张退货单的真实性。但那天下午他并没有再找过万某,他认为,那份退货单上半部分记载的退货款2万元是事实,而退货单下半部分记载的退货款18万元是万某伪造的。

在对万某夫妻俩进行询问时,二人均坚称那份退货单是同日上午、下午先后形成的。对于该份退货单为何“与众不同”,二人给出的解释是“后期生意较为混乱,也存在写单价和计算错误的情况”。为查明真相,承办检察官又联系了与万某有经常性生意往来的另外几名交易人,通过查看他们提供的退货单原件,检察官发现,这些退货单上都未标明单价和总价。

经过一系列调查核实后,承办检察官对那份20万元退货单下半部分的真实性产生了怀疑。而作为二审法院判决所依据的核心证据,退货单真实与否无疑对案件裁判起到决定性作用。

司法鉴定 水落石出

为准确界定出那份退货单的真实性,承办检察官前往南通市检察院进行了案件汇报,该市检察院研究后提出,建议对该退货单的笔迹形成时间进行鉴定。

经王某申请,征得万某同意后,2022年10月,海门区检察院委托南京某鉴定中心对该退货单原件笔迹上、下部分的形成时间进行了鉴定。一个月后,鉴定意见书明确:“该退货单中,下半部分文字的形成时间晚于上半部分的形成时间,且间隔在两个月以上。”由此可以判断,那份退货单绝非万某夫妇所称系2020年1月6日当天上午和下午先后形成的。万某夫妇未对该鉴定意见进行辩解。

结合所查明的事实,海门区检察院认为,当事人双方的交易总额为66万元,扣除棉芯款13万元、已支付货款9万元、前6张退货单的8万元以及第7张退货单上半部分的2万元,万某应向王某支付货款34万元。2023年3月,南通市检察院采纳了海门区检察院的审查意见,并向南通市中级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近日,南通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了王某与万某定作合同纠纷案,对检察机关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予以采信,依法对该案作出缺席判决,撤销原一审、二审判决,判令万某向王某支付货款34万元。(卢志坚 李燕 沈君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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