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员工驾驶脱保的抵押车辆导致事故引发的侵权纠纷案,经审理判决被告陈某弟、陈某卫、阮某能、沈某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廖某球家属各项经济损失198000元,其中被告陈某弟赔偿138600元,被告陈某卫、阮某能、沈某共同赔偿59400元;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被告陈某弟赔偿84084.15元。
2022年2月4日,被告陈某弟驾驶某小型轿车由清塘镇往英家镇方向行驶,当日18时20分左右,到达钟山县清塘镇街道某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的由廖某球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廖某球受伤经医治无效死亡及两事故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陈某弟在此次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后,因对后续赔偿事宜无法协商一致,廖某球的亲属便将陈某弟起诉至法院。
经查,陈某弟驾驶的车辆为钟山县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所购买的抵押车,该车未购买任何保险。该汽车租赁公司目前已注销,公司原股东为陈某卫、阮某能、沈某三人。经原告申请,钟山法院依法追加了陈某卫、阮某能、沈某为共同被告。
根据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法院酌定廖某球承担此次事故70%的责任,陈某弟承担30%的责任。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是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有为涉案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义务。因该公司未购买交强险的过错行为,导致原告失去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的权利,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现该公司已经注销,其责任由原股东即被告陈某卫、阮某能、沈某共同承担。被告陈某弟未经许可擅自驾驶脱保车辆上路行驶并发生事故,应承担主要的过错责任。结合各被告的过错程度,钟山法院酌定由被告陈某弟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70%的赔偿责任,由被告陈某卫、阮某能、沈某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30%的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由被告陈某弟承担30%的责任。
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林岸青 韦积勋)
法官说法
交强险作为法定强制险,机动车所有人与管理人均是法定投保义务人,交强险脱保视为未投保。根据法律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该案的赔偿责任应当由陈某弟、陈某卫、阮某能、沈某四人承担。为此,法官提醒,车辆上路行驶应当购买交强险及商业险,既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他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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