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当前位置:首页 > 法治资讯 > 以案说法

继女能分得继父的死亡抚恤金吗?

继父去世,继女和继父的子女为分割死亡抚恤金对簿公堂。近日,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重组家庭成员为分割死亡抚恤金引发的共有纠纷。...

继父去世,继女和继父的子女为分割死亡抚恤金对簿公堂。近日,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重组家庭成员为分割死亡抚恤金引发的共有纠纷。法院综合考虑亲属与死者生前共同居住生活情况、赡养情况、配偶的年龄及身体健康情况等认定死者妻子及亲生子女可以分割死亡抚恤金。两个继女虽然与死者形成事实抚养关系,但因未履行赡养义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1978年,原告李某英(女)带着两个女儿李某玲、李某红与带着一子孙某璋一女孙某逊的孙某(男)重组了一个新的家庭。李某玲、李某红出嫁后便与孙某及其儿女很少来往。2017年,李某英和孙某因都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人照料便分居,各自随自己的孩子生活。2017年至2023年期间,李某英和孙某都曾多次到医院治疗疾病,且都是由各自的亲生子女照料。2023年6月孙某病故,孙某璋、孙某逊将孙某安葬并承担了全部的花费。孙某病故后,李某英、李某玲、李某红与孙某璋、孙某逊为政府发放的抚恤金7万余元如何分割产生分歧。李某英、李某玲、李某红三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分割孙某名下的7万余元抚恤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李某英、李某玲、李某红是否具有分割案涉死亡抚恤金的资格问题;二是案涉死亡抚恤金的分配问题。死亡抚恤金是有关组织对死者近亲属发放的抚慰金和经济补偿金,用于优抚、救济、抚慰等目的。李某英与孙某结婚后,李某玲、李某红已经与孙某形成事实抚养关系,李某英、李某玲、李某红分别系孙某的配偶和继女,均属于孙某的近亲属,具有参与分割案涉死亡抚恤金的资格。但死亡抚恤金不属于死者的遗产,不能作为遗产进行继承。死亡抚恤金如何分割,在参照民法典继承编相关法律规定的同时,应综合考虑亲属与死者生前共同居住生活情况、赡养情况、配偶的年龄及身体健康情况等进行认定。李某英作为孙某的配偶,已年满93岁,身患多种严重疾病,需要赡养和药物治疗且无固定经济收入,其对孙某的经济依赖程度较高,对于孙某的死亡抚恤金应当多分;在李某英与孙某分居后,孙某长期随孙某璋、孙某逊生活,二人对其父孙某履行了全部赡养义务,对孙某的死亡抚恤金应当适当多分;李某玲、李某红虽然与孙某形成事实抚养关系,在继父孙某年老后本应履行赡养义务,但因其他原因在各自成家后即与孙某及孙某的子女基本断绝往来,在孙某患病后至病逝前也未履行赡养义务,孙某去世后也未到灵前祭奠、未参与办理后事及为其上坟祭祀等,未履行继子女应尽的义务,因此,李某玲、李某红对孙某的死亡抚恤金应当不分。最终法院判决,李某英分得死亡抚恤金4.2万余元,孙某璋、孙某逊各分得死亡抚恤金1.4万余元;驳回李某玲、李某红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抚恤金是国家在死者死亡后,发给死者亲属的费用。国家发放该种费用,是用以优抚、救济死者家属,特别是用来优抚那些依靠死者生活的未成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亲属。抚恤金不是夫妻的共同财产,也不是死者的遗产,而是属于死者直系亲属的财产。

根据我国目前的有关政策,享有抚恤金待遇的人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必须为死者的直系亲属、配偶;二是死者生前主要或部分供养的人。关于参与抚恤金分配的范围,通常我们一般称作家属,但家属并非法律术语,家属即为近亲属,也就是配偶、父母、子女(包含继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都可以作为参与抚恤金分配的主体。关于抚恤金数额的确定,参与分配的人并不必然是平等分配死者的死亡抚恤金,应当根据与死者生前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生前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依赖性等因素适当分割。本案中,李某玲、李某红虽然与孙某形成事实抚养关系,在继父孙某年老后本应履行赡养义务,但因其他原因在各自成家后即与孙某及孙某的子女基本断绝往来,在孙某患病后至病逝前也未履行赡养义务,法官正是综合考虑到李某玲、李某红与死者孙某生前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紧密程度及依赖性等因素,遂作出上述判决。(刘熠博)

文章评论

表情

共 0 条评论,查看全部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