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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商铺被保洁人员占用

李先生和郑女士购买了一处商铺,因周围环境等原因一直空置,没成想竟堆满了保洁人员存放的废品,李先生、郑女士遂将保洁人员所属公司某服务...

李先生和郑女士购买了一处商铺,因周围环境等原因一直空置,没成想竟堆满了保洁人员存放的废品,李先生、郑女士遂将保洁人员所属公司某服务公司及提供物业服务的某北分服务公司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排除妨害纠纷案。

原告李先生、郑女士诉称是涉案商铺所有权人,某北分服务公司系案涉房屋的物业公司。自2017年10月起,其多次发现自家商铺被违法侵占,不仅废品占满整个房间,且将案涉商铺提供给其他人员居住。李先生、郑女士与某北分服务公司多次交涉但其均未予理会,侵占行为一直持续,房屋因此脏乱不堪、异味严重,无法正常使用,故二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北分服务公司支付商铺占有使用费39万余元,某服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某服务公司、某北分服务公司称,首先,某北分服务公司虽是案涉商铺的物业服务企业,但并非实际侵占案涉房屋的侵权主体。其次,因李先生、郑女士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扩大商铺被侵害损失,故扩大部分损失应由李先生、郑女士自行承担。同时,案涉商铺实际并不存在预期租金收益,房屋被占有并没有产生额外的租金损失,该房屋占有使用费也不应由某北分服务公司承担。

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商铺在权利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堆放杂物,影响房屋使用,虽某北分服务公司称侵权主体为其委托的第三方公司的保洁人员,但该保洁人员工作区域及工作范围属于某北分服务公司指定与管理范围,接受某北分服务公司监督和管理,且某北分服务公司属于案涉房屋所在项目的物业管理公司,故某北分服务公司应属于本案赔偿主体。案涉房屋为商品房,屋内堆放杂物且未能及时清理,必然会对案涉房屋的使用产生一定影响,但李先生在自发现杂物之后两年时间内与某北分服务公司联系未果及未能协商一致后,仍未能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且案涉房屋因其他客观因素影响一直处于空置状态,故对于李先生、郑女士主张的占有使用费,法院结合过错程度、持续时间、周边租金及租赁情况、双方行为等因素,酌定为3万元。

(郭浩 邢星)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所有权人对自身所有的房屋享有管理、使用及收益的权利,其他人在未经所有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占用该房屋构成妨害物权,侵权人应承担将占用物品清退的责任。同时,经营性房屋虽然因诸多原因未进行租赁,但并不改变其用于获益的目的和性质,因此,无权占有该房屋的除负担排除妨害义务外,还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赔偿责任需要根据房屋使用情况、同地段租金、过错程度等因素综合进行考量。

需要注意的是,所有权人在发现房屋被侵占后不能一味放任该损失产生从而达到以此获益的目的,所有权人负有及时止损的义务,应在合理期限内采取发函、诉讼或保留证据后先行清理等措施,避免损失的无限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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