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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股东”的打工人终于得以正名

“我终于能够堂堂正正地用银行卡领工资了!”近日,老陈的银行卡收到了一笔3000余元的工资,他迫不及待地拨通检察官杨兰云的电话,多年的委...

“我终于能够堂堂正正地用银行卡领工资了!”近日,老陈的银行卡收到了一笔3000余元的工资,他迫不及待地拨通检察官杨兰云的电话,多年的委屈在此刻终于释怀了。

此前的三年里,因失信被执行人的身份,老陈的银行卡被冻结,无法提供银行卡号用于收取工资,多次遭到雇主质疑,甚至应聘时被拒之门外。面对窘境,老陈走进了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检察院,向检察官寻求帮助。

从天而降的债务

2020年5月的一天,在广东打工的老陈收到了一封信,命运的齿轮自此开始转动。

看到信封上寄件人一栏写着“法院”二字,老陈心里犯起了嘀咕,拆开信件时“传票”赫然入目,让他傻了眼。根据文书上留的电话号码,老陈急切地与法院取得了联系,才知道成立于2009年8月的厦门A公司陷入经济纠纷,而自己莫名成了A公司的股东被列为被告,按照对方的诉求,自己需要承担36万元债务。

“没有这回事!我打了半辈子的工,咋可能是公司股东!”尽管法官要求老陈提供证据、按时出庭,但他只是在电话中和法官解释了一番。此时的老陈并没有意识到诉讼可能带来的后果,很快把这件事忘在脑后。

同年12月,在老陈未抗辩、未应诉的情况下,法院支持原告诉求,判决老陈承担36万元债务。老陈这才回过神来,当月即提出上诉,却因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法院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于2021年4月裁定撤回上诉。

很快,老陈发现自己的银行卡取不出钱了,经多方询问,惊觉自己已经成了被执行人,不仅账户里的钱款被划拨、银行卡被冻结、被限制高消费,甚至因为提供不了本人的银行卡,只能到处做些只用现金结算的零工。

冒名登记惹的祸

“难道是身份信息被人冒用了?”感受到诸多不便的老陈开始寻求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2021年8月,经咨询相关部门,老陈拿着A公司于2009年进行商事登记时的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等材料,自行委托司法鉴定所进行笔迹鉴定。一个月后鉴定结果出来了:A公司成立的一系列文件中的签名均非老陈本人所书,有人冒用他的身份信息进行工商登记。老陈立即向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上述冒名虚假工商登记情况,并向思明区检察院申请民事监督。

2022年1月,思明区检察院正式受理老陈的监督申请,立即开展调查核实。2022年2月21日,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决定,撤销A公司将老陈登记为股东的决定。老陈又向思明区检察院补充提交了撤销登记决定书。

在与老陈交谈中,检察官杨兰云了解到,老陈因为“被股东”受了不少委屈,这次千里迢迢来到厦门,路费等支出对他而言是不小的负担。面对沉甸甸的信任和期望,检察官陷入思考:判决是严肃的,改变判决需要充分的证据支撑,是否真的存在冒名事实?老陈提供的两份文书是否足以为其正名呢?

补全证据链为当事人正名

围绕工商登记、出资、经营管理、收益分配等公司经营环节,检察官开始寻找“解题”线索。

检察官走访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取调查卷宗,全面了解作出撤销将老陈登记为A公司股东的决定的具体经过。同时,补充调取A公司股东会决议、注销清算报告等公司清算注销材料,以及设立登记时的验资材料原件,委托司法鉴定所针对上述材料进行笔迹鉴定,进一步扩大鉴定范围。

在向老陈了解事情原委时,他的一句话引起检察官的注意。老陈说,2009年A公司成立至注销期间,自己一直在外务工,为了多挣钱从没请过假。于是,检察官调取了A公司账户的全部交易明细,逐条比对,最终确认没有与老陈相关的交易记录,老陈的银行卡流水也证实了其自2009年至2019年间辗转各地务工的事实。

“我们还从A公司的另一个股东处了解到他从未在公司见过老陈。因此,结合交易记录,可以认定老陈并未参与过公司出资、经营管理、收益分配等相关事务。”结合新证据,检察官作出了判断。

2022年8月,思明区检察院认为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向一审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收到检察建议后,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在检察官、法官的积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今年5月,原告撤回对老陈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据此作出民事调解书,原判决随之被撤销。

在检察机关的跟进监督下,老陈的征信不良记录、执行款回转、银行账户解冻等“一揽子”问题也都得以解决。(董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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