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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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笔债务为啥要还两次?

“在检察机关的依法监督下,公司的债权重新得到了合理分配,38家合法债权企业、20名合法债权人的权益得到了有力维护。”6月25日,浙江某科...

“在检察机关的依法监督下,公司的债权重新得到了合理分配,38家合法债权企业、20名合法债权人的权益得到了有力维护。”6月25日,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专程向浙江省开化县检察院送来了锦旗。

公司借款惹纠纷

达成和解还清欠款

1999年,徐某和妻子姚某向多家银行贷款,创立了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本想着生意能越来越好,孰料,2012年因资金链突然断裂,公司陷入困境。当时,徐某想方设法筹措资金脱困。可是,由于信用状况欠佳,在银行不再提供贷款的情况下,徐某无奈选择了向某担保公司借款。

因担保公司不能从事借贷业务,某担保公司与徐某协商,由担保公司股东共同出资,以该公司业务员姜某的个人名义,分几次共出借350万元给徐某,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姚某为借款提供连带保证。如愿拿到借款后,徐某准备大干一场。然而,事与愿违,公司的经营状况一直没有改善,到了约定还款日,徐某根本无力偿还债务。2014年5月23日,某担保公司以姜某的名义将徐某起诉至开化县法院。同年6月26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徐某归还姜某借款350万元及利息,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姚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徐某认为自己之前已偿还过部分借款,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审理中,姜某与徐某达成调解协议。双方约定,欠款以280万元计算,其中200万元由徐某在调解协议签署当日归还,剩余80万元若在2015年3月5日前还清,则借款清偿完毕;如果做不到,则按照350万元重新清偿。徐某归还了200万元后,并未按约定日期归还剩余的80万元。2015年8月19日,姜某向开化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350万元。

在法院调解下,双方多次进行协商,于2016年10月24日签署了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徐某当日归还300万元,姜某随即申请解除强制执行措施,剩余的50万元于2017年4月21日前付清。2017年1月,徐某清偿剩余欠款,经双方确认后,姜某撤回了执行申请,法院裁定执行终结。

法院裁定公司破产

债权人又申报债权

就在姜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阶段,因徐某向银行借的贷款迟迟无法偿还,2016年1月8日,经中国银行开化支行申请,开化县法院裁定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同年2月23日,姜某拿着判令徐某归还350万元借款的判决书,向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2023年7月,开化县检察院在办理一批民事执行监督案件时,姚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这起案件引起了检察官刘凯的注意。在逐一排查姚某所涉债权债务关系后,检察官发现,姚某曾经为姜某和徐某之间的借贷提供过担保,于是,就该笔借贷向姚某询问清偿情况。

姚某承认,那笔款项是其丈夫徐某向某担保公司所借。当时为这笔借款担保的还有她的女儿,因为还不上钱,法院冻结了女儿的房产,最终一家人东拼西凑还清了欠款。检察官随即查阅了执行卷宗、诉讼卷宗及银行流水,确认了姚某的陈述属实。

“我怀疑破产管理人存在徇私舞弊行为。我们借某担保公司的钱明明已经还清了,但姜某作为债权人还出现在了破产债权分配清单上。”姚某的这番话引起了检察官的注意。

为核实姚某的举报内容,开化县检察院立即组建工作专班进行详细调查。通过调取卷宗、破产债权申请材料、债权审核结论通知书等,对线索背后的案件真实情况、人物关系进行抽丝剥茧般的细查,再通过询问借贷双方、调取银行交易明细,对徐某与姜某之间借款、还款明细进行详细分析,最终厘清了事情的来龙去脉——

因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连年亏损,资不抵债,2016年1月8日,作为债权人之一的中国银行开化支行向法院申请该公司破产,法院裁定该公司破产清算。得知这一情况后,经某担保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某授意,姜某以同一份判决书向破产管理人申报了债权。在破产债权分配清单上,姜某赫然出现在债权人名单里,而分配的债权恰好是徐某已经清偿完毕的350万元本金及利息。只是,因破产公司无法清偿所有债务,只能按比例清偿,法院最终确认的姜某债权清偿额为114万余元。

姜某和徐某之间的借款已经还清,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和姚某等人作为该债务的担保人,不应再承担连带责任。为何姜某的名字却依然出现在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债权分配清单上?到底是破产管理人存在失职,还是背后另有隐情?

检察官立即向破产管理人询问相关情况,当被告知350万元已经清偿完毕的情况后,破产管理人一头雾水。检察官随即又询问了余某和姜某。姜某承认,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后,经余某授意,他又以同一份判决书在破产清算时向破产管理人申报了债权。“当时我们就是想看看哪边清偿得更快些,想更快拿到钱。”姜某说。

然而,当徐某还清欠款后,余某和姜某却没有第一时间向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报告债权变更情况。姜某对此的解释是,那时他已经从公司离职;余某则辩称,这笔借款是以姜某个人名义出借的,债务清偿后姜某有义务告知破产管理人,他也让姜某及时去法院申报变更债权,但姜某就是迟迟不去,他也没有办法。

“余某和姜某在债权已得到清偿的情况下,未向破产管理人及时说明,在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中再次申报了债权,可以确定他们在主观层面有明显隐瞒和造假倾向。”检察官认为,这是打破此案监督困局的最关键一环。

重复追偿被揭穿

追回被骗取的企业财产

根据姜某和余某的供述,检察官立即向破产管理人调取了破产债权审核结论通知书,发现姜某在确认债权时,不但未向破产管理人说明债权变更情况,反而确认了自己的债权清偿额。

检察官在调阅银行交易明细时发现,2022年11月29日,姜某在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中获得债权分配款114万余元,导致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合法债权企业、合法债权人的权益严重受损。

开化县检察院随即启动案件会商研判机制,与县法院、县公安局召开联席会议,建议由县法院将上述线索移送县公安局,该院刑事检察部门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

2023年8月,开化县公安局以涉嫌虚假诉讼罪分别对姜某和余某立案侦查。今年1月,姜某退回违法分配款114万余元。4月,开化县检察院联合县法院将已追缴的款项交给了破产管理人重新进行分配。

该案虽告一段落,但是否还有类似情形在执行和破产过程中发生?本着从个案监督向类案监督延伸,达到源头治理的目的,检察官随即启动类案线索筛查工作。通过对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参与债权分配的名单与法院执行案件清单进行数据碰撞,检察官积极查找除本案外是否还有在破产案件办理的同一时间段办理的执行案件。

通过筛查,检察官发现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徐某等人债权债务纠纷执行案件的立案时间也晚于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被裁定破产清算时间。为此,检察官对该起案件予以重点关注,寻找是否存在与前述案件的相同点,执行人员是否存在收受贿赂、违法办案的情况。目前,该案件正在有序办理中。同时,检察官也注意到,该案所折射出的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转换衔接不畅通情况时有发生,相关机制亟待健全和完善。开化县检察院、县法院对此高度重视,经多次沟通与协商,共同建立起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转换衔接及信息共享、移送机制,以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史隽 王欢)

检察官说法

精准监督,不让重复受偿者得逞

虚假诉讼行为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3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民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三)当事人存在虚假诉讼等妨害司法秩序行为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

在本案中,债权人余某和姜某在债务人已清偿借款后,未向债务人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变更情况,重复受偿,属于典型的虚假诉讼行为,该行为直接导致了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债权企业、债权人权益受损。

打击民事虚假诉讼是检察机关民事检察的一项重点工作,也是切除人民群众心目中破坏司法公信力“毒瘤”的一项重要举措。在办理本案的过程中,承办检察官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新时代新征程检察履职的基本价值追求,遵循“检察护企”“检护民生”专项行动的部署要求,践行精准监督理念,在发现线索后第一时间通过查阅案卷、询问案件当事人等手段查清事实,并与县法院、县公安局共同研判,由县法院将涉嫌虚假诉讼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通过严格规范程序、扎实调查取证、准确适用法律,最终追回114万余元被虚假诉讼骗取的企业破产财产,督促重新分配,有力维护了数十名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着力实现监督纠错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并重,既有效打击了虚假诉讼犯罪行为,也充分发挥了“检察护企”“检护民生”的积极作用。

(浙江省开化县检察院 刘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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