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讯 记者周孝清 通讯员陈晨 甘兆扬 近日,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非法收购陆生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
法院审理查明,自2022年1月起,被告人黄某以每斤35元的价格向江某(已判刑)收购野生动物麂子(死体),并在剥皮处理后售卖,非法获利共计3万余元。2023年11月,被告人黄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他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全额退缴违法所得。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以食用为目的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陆生野生动物罪。被告人黄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法院对被告人黄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退缴情况等综合评判后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黄某服判,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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