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高价购买车牌“靓号”的买卖合同纠纷案,认定买卖车牌号的行为无效,卖家应该将相应款项退回买家。
2020年10月,吴某欲购买一个车牌“靓号”,让孟某帮忙寻找车牌。孟某找到张某,张某又找到白某。经协商,吴某向白某购买“靓号”面包车一辆,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同年11月,吴某通过张某向白某支付10万元,白某将带车牌号的面包车交付吴某。由于该车所有权证明文件不全,未通过年检,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吴某找白某协商退款,白某仅退还1万元,剩余款项迟迟不予退还,吴某遂提起诉讼。
经鉴定,交易时该面包车的市场价值仅为2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交易仅是车辆,不包括车牌号,但是花费10万元高价购买市场价值仅2000元的车辆明显与常理不符。在全部合同价款中,2000元只占极少的一部分,这说明双方只是将这辆面包车当作一个交易载体,车辆本身并不是交易的对象,双方真实的目的是买卖车牌号。买卖车牌号的行为扰乱了国家对于车辆配置指标调控管理的公共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合同无效。白某应向吴某返还合同价款10万元,扣除已经返还的1万元,还应当返还9万元。但由于吴某收到车辆后无法使用,就将车辆交给中间人,中间人已把车辆当废品处置,导致无法返还车辆,吴某应按照市场价值2000元赔偿白某,折抵后白某应返还8.8万元。吴某主张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因其自身存在过错,法院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双方在达成买卖合同时均存在过错,双方各承担评估费1000元。(周瑞平 唐晓芳)
上一篇:猎杀35只野生白鹭、夜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