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消费者在网络平台购买商品后,如果对商品不满意,不想要了,需要将商品退回给商家并向售后申请退款。2021年,某电商平台推出“仅退款”模式,允许用户在不退回商品的情况下进行退款。当消费者向平台申请“仅退款”后,如果商家在48小时内未进行操作,系统则会默认商家同意退款申请,自动发起退款。时至今日,“仅退款”规则几乎成为各大网购平台的售后服务标配规则。
在为消费者提供购物便利的同时,部分商家认为,消费者仅退款不退货的行为侵害了商家的合法权益,“仅退款”纠纷时有发生。近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荔波县人民法院茂兰人民法庭联合茂兰镇综治中心,通过“线上+线下”的方式调解了一起因“仅退款”引起的跨省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2024年6月,王某通过某电商平台购买了三包价值共计24.8元的玉米豆,收货后,在未与商家协商的情况下向平台申请仅退款不退货,借助平台规则获得24.8元退款。
商家在平台上多次联系王某均未得到回复,向平台客服求助未果后,向王某收货地法院——荔波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退还货款24.8元,赔偿损失和法律服务咨询费、材料打印费等共计1674.8元。
受理案件后,茂兰法庭庭长陆丽娟了解到王某系外省来黔务工人员,住址不固定。因电话无法联系,陆丽娟多次到快递收货地址走访询问后,才获知王某的务工地点,终于找到王某。王某向法官解释,自己收到玉米豆后,发现已经发霉,存在质量问题。他向身边其他人询问后得知只要申请“仅退款”就行,而自己并不了解“仅退款”的规则,也没有提前和商家沟通,为了图方便就选择了“仅退款”。
“我以为‘仅退款’也和退款退货差不多,没注意看到商家在平台联系我,更没想到会被起诉到法院。”王某说。
在充分了解案件经过后,陆丽娟发现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考虑到案件标的额较小,决定以调解的方式处理该案。因原告网店经营者靳某所在地为山东省,为减轻当事人诉累,陆丽娟主动联系茂兰镇综治中心协同调解,与原告进行线上沟通,并通知被告王某在线下参与调解。经过反复沟通,王某逐渐认识到自己的不当之处,当场表示,玉米豆虽然存在质量问题,但退款时确实应该联系商家,进行充分沟通后再处理。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王某支付靳某货款并赔偿损失合计479.8元。
陆丽娟表示,“仅退款”在实际应用的过程中存在着一些规则上的漏洞,现实中有不法分子利用这些漏洞损害商家的合法权益,破坏了正常的交易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明确,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陆丽娟表示,“仅退款”只有在商家未发货以及商家已发货但平台未显示物流信息的情况下可以仅退款不退货。在商家已发货的情况下,即使是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也要与商家协商一致。“在退款退货过程中,双方都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商家履行退款义务后,消费者也应当履行退货义务。”
法官提醒,作为消费者,在电商平台购买商品,遇到质量问题时应在合理期限内告知商家,留存好检验过程的相关证据,及时与商家进行友好协商。在保障自身权益的同时,还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确认申请退款后应当将有质量问题的商品一并退回,避免抱有贪便宜的想法,一旦诉诸法律,可能“仅退款”就会变成“多赔钱”。
作为商家,在电商平台经营,一方面要确保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书、品牌授权书等资质证件齐全;另一方面要把好商品质量关,保证所售商品质量合格。在遇到“仅退款”时,优先联系消费者协商退货,消费者拒绝退货的,可以通过收集证据、向平台投诉、走法律程序等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作为电商平台,在引入“仅退款”机制时,应充分考量商家和消费者的利益,采用明确退款条款、加强多样化条款宣传教育、提升商家入驻门槛、加强退款申请的审核、建立用户信用系统等措施保障网络交易平台各方参与者的利益平衡,提供快捷、公平的网络交易环境。(□本社记者 李卓谦 通讯员 曹威 卢炫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