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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汉中:自家建房受阻挠,能否主张排除妨害并赔偿停工损失

  民主与法制网讯(□张栋理 通讯员刘璐)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自当和睦相处。然而,作为邻居的张某和李某却因为建房起了纠...

  民主与法制网讯(□张栋理 通讯员刘璐)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自当和睦相处。然而,作为邻居的张某和李某却因为建房起了纠纷,二人对簿公堂。近日,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同村村民之间的排除妨害纠纷案。

  张某与李某均系某村村民,两家宅基地相邻,张某计划在自家宅基地新建房屋,按规定办理了相关审批手续,李某得知消息后不同意张某建房,多次与其发生争执。2023年6月张某开始施工后,李某以张某建房审批手续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对自家房屋有影响等理由阻止张某施工,经镇村干部多次调解未果后,张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立即停止对建房施工的阻挠行为并赔偿停工损失59800元。

  汉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李某主张原告张某建房审批手续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影响其采光排水、危害其房屋地基,但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在张某已有合法建房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如果李某仍然认为张某房屋的审批修建手续有问题损害了其基本的相邻权益,可以依据行政法律关系另行主张权利。李某阻挠张某建房施工,构成妨害,张某主张排除,于法有据,故判令李某停止对张某修房的阻挠行为。

  张某为建房租用了相关设备,签订了租赁合同并支付了租金,李某对张某建房的妨害行为客观上会造成一定程度的经济损失。但张某在建房之前就已经清楚知晓与李某就其建房问题存在长期的矛盾纠纷,在李某阻挠施工、相关部门调解未果的情况下,张某应及时采取止损措施,而非让设备趴窝闲置放任损失扩大。且张某针对李某的阻挠行为所实施的反制行为明显不当,造成双方矛盾激化,故结合案件事实、双方各自存在的过错以及不当行为,酌情认定由李某向张某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

  判决作出后,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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