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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理在先莫“任性” 懈怠“躺平”输官司

  现实中,由于对相关法律规定不甚了解或存有模糊认识,从而导致部分当事人在维权过程中走了弯路,比如举证不能、忘记时效、消极答辩等。...

  现实中,由于对相关法律规定不甚了解或存有模糊认识,从而导致部分当事人在维权过程中走了弯路,比如举证不能、忘记时效、消极答辩等。以下案例提醒当事人在维权过程中务必遵守法律规定,尽量避免因消极懈怠造成自身合法权益丧失。

  举证不足,维权易走弯路

  宋先生在协助物业公司工友修剪树木时,其左手食指不小心被电锯所伤,经送医手术治疗后伤情好转。伤愈后,他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医疗费用,遭到拒绝,于是诉至法院。当宋先生聘请的律师查阅他的案件材料时,却未发现用工合同、签到表等任何证据。最后,律师通过搜集到的工友证言、电话录音等证据,为宋先生申请认定为工伤,并及时进行了劳动能力鉴定,他的治疗费、伤残补助金等费用才得以全部赔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上述规定表明,证据是决定当事人胜诉与否的关键。如果只有主观上、口头上的“理”,而没有客观的、及时提供给法庭并经过质证的证据支持,当事人面对的往往是与己不利的判决结果。关于证据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作出了明确规定。本案中,宋先生曲折的维权经历提醒当事人,只有平时注意收集留存证据,才能在日后的维权中不走弯路。

  错过答辩,导致自己败诉

  夏某原系某建筑公司工程师,曾因工作疏忽给单位造成较大损失,离职后,建筑公司将他诉至法院索赔。夏某根据法院的书面通知,以充足的事实和理由及时整理、准备了书面答辩状。但令人遗憾的是,夏某因记错案件开庭审理时间而未能按时出庭,法院作出了不利于他的缺席判决,并判定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开庭是法院查清案件事实,分清是非责任,对案件作出公正处理的必经程序。答辩是针对原告的起诉进行辩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四)互相辩论。”根据以上规定,本案中夏某因记错开庭审理时间而未能按时出庭参加答辩,则庭审中进行反驳、提出反诉、请求调解、取得谅解等权利就无法行使,法院最终依照法定程序作出了不利于他的缺席判决。

  索赔找错人,有理也难胜诉

  赵某在其承包地里非法开办铸造项目。村委会配合县、镇政府清理非法占地经营时,未按法定程序拆除违章建筑,给赵某造成部分设备、库存产品等损失。对此,赵某误认为村委会主任和自己“过不去”,一气之下将村委会主任告上法院,要求赔偿侵犯“合法经营权”造成的损失,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第一百二十四条则对起诉状应当记明的原告被告的相关情况、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根据上述规定,提供被告的相关信息不仅是原告的义务,也是案件审理的关键。因此,当事人切忌无目的的盲目诉讼,否则不仅面临败诉的风险,还要承担诉讼费和代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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