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当前位置:首页 > 法治资讯 > 以案说法

为逃百万税款,夫妻“婚更”买房陷纠纷

  夫妻二人买新房想避税,于是在中介公司的安排下通过“婚更”方式购买,即买卖双方通过结婚办理过户手续后再离婚的方式买卖房屋。合同签...

  夫妻二人买新房想避税,于是在中介公司的安排下通过“婚更”方式购买,即买卖双方通过结婚办理过户手续后再离婚的方式买卖房屋。合同签订后不久,双方因房屋价格、付款方式等产生分歧,买家拒绝按期补齐定金,卖家以买家违约为由拒绝返还已支付的定金,双方陷入一场纷争。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最终判定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卖家退还买家已支付的购房定金。

  案情回顾:

  小莉(化名)和小张(化名)想购入一套房子,今年3月,二人通过中介公司找到了卖家李女士。李女士表示:“我7月1日就能拿到房子的不动产权证,如果你们能接受,房价可以商量!”

  经过协商,该房屋成交价定为3870万元。为逃避200多万元的税款,中介公司提议买卖双方可通过“婚更”方式办理过户手续,即小莉与小张先离婚,小张再与卖家李女士结婚,两人在婚内办理房产过户,之后再离婚,买卖双方同意了这一提议,随后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购房定金为200万元,现场交付20万元,剩余180万元于本合同签订后7日内补足。合同中还约定双方通过婚姻办理过户手续,并载明“如果因为乙方(小莉、小张)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乙方已支付的定金由甲方(李女士)没收”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不到1周,小莉和小张就房价款、付款期限、付款方式与李女士产生了分歧。

  原来,在合同签订后第二天,小莉、小张了解到该小区一套相同户型房子以3500万元的价格卖出。夫妻俩认为是中介公司串通卖家把房价抬高,从而要求降低房价、延后付款期限等。在与卖家协商无果后,二人一直没有支付剩余定金。

  6月,李女士向小莉、小张发送《合同解除通知函》,通知他们购房合同解除,没收二人已经缴纳的20万元定金。夫妻二人不服,将李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定金以及支付相应利息。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达成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关于“通过‘婚更’办理过户手续”的约定违背公序良俗,旨在避税,应属无效。除此之外,双方约定的其余合同内容合法有效,应予恪守。由此认定案涉房屋买卖合同系因小莉、小张违约而导致解除,李女士主张没收定金具有事实和合同依据,驳回原告诉请。夫妻二人不服,上诉至上海市一中院。

  上海市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李女士是否应退还小莉、小张20万元购房定金及利息。对此,需判定本案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是否有效。

  法院认为,首先,双方通过“婚更”办理过户手续是为了逃避缴纳税款,属于明显的偷税行为,且涉及数额巨大,违反了法律的强制规定,应当予以禁止。其次,买卖双方利用房地产登记管理的漏洞,约定通过“婚更”方式完成案涉房产所有权的变更,有违公序良俗。最后,合同系通过“婚更”这种非法手段实现合同目的,“婚更”条款是合同主要条款,是完成案涉房屋所有权变更、实现合同目的的唯一手段。综上,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定金条款亦属无效,改判李女士返还小莉、小张购房定金20万元。同时,小莉、小张对签订无效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亦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一定责任,故驳回小莉、小张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请。

  法官说法:

  本案主审法官乔林指出,婚姻登记制度是国家进行社会管理的基本社会制度,夫妻关系是社会伦常的基础。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将婚姻制度当作偷税和获利的手段,不仅严重违反了公序良俗和法律强制性规定,同时其交易本身具有极高的法律风险,行为人本人也极易触犯法律,甚至走上犯罪道路。

  房屋中介作为房屋买卖或租赁的中间人,在整个交易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同时承担着一定的责任与义务。作为中介机构,在提供专业服务、保障客户利益的同时,更应当诚信经营,遵守商业道德和法律法规,切勿投机经营。

  房产过户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通过合法手段完成交易。期望通过本案审理所确定的规则,对于今后可能发生的类似社会现象起到警示、规范和指引作用,彰显诚信为本的价值理念。

  (作者单位: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评论

表情

共 0 条评论,查看全部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