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与同伙抢劫他人财物后潜逃,十九年后终落法网。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近日审结一起抢劫案,依法判处被告人韩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05年12月17日,被告人韩某与董某(已判决)、杨某(已判决)预谋实施抢劫车辆,三人携带尖刀、胶带、细绳等作案工具寻找作案目标。韩某、董某、杨某以运货为由诱骗货车司机刘某驾车行驶至一隐蔽处停车后,持刀胁迫刘某交出财物。在抢得50元现金、1部手机及车辆后,三人驾车将刘某载至另一隐蔽处,将其捆绑于树上并用胶带封嘴。三人逃离后将所抢车辆销赃并平分赃款。经评估,涉案车辆及手机分别价值24800元和100元。刘某在三人离开后挣脱捆绑并报警。后董某、杨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韩某外逃。
2024年5月11日,被告人韩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韩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暴力、威胁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综合考虑被告人韩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牛敬良 王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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