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新房后,发现自家的电表在未使用的情况下竟大量走电,多次向小区物业反映,但问题始终没能解决。因房子一直不能装修入住,业主将开发商与所属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诉求赔偿经济损失。而物业公司也向法院起诉,主张业主缴纳欠缴的物业费,双方诉争多年未能息诉。
今年3月,业主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后,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检察院经调查核实,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近日,经检法协作联调,房地产公司向业主作出赔偿,双方握手言和。
2012年,张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2013年10月,房地产公司交付了房屋,张某缴纳了一年的物业费。然而,在准备装修新房时,张某发现自家的电表在未使用的情况下却产生了大量用电,便告知房地产公司所属的物业公司进行维修。但物业公司一直没有解决问题,张某因此也没能对房屋进行装修。直至2021年3月,房地产公司更换电路相关设备后问题才得以解决。
2021年4月,张某将房地产公司起诉至法院,诉求该公司赔偿其从2018年4月至2021年4月案涉房屋因无法正常入住造成的经济损失,法院判决房地产公司赔偿张某经济损失6.5万余元。房地产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张某虽然胜诉,但又被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给付案涉房屋从2014年11月至2022年12月的物业费。2023年3月31日,法院判决张某支付物业费2万余元。
张某履行判决缴纳了物业费,但心里一直不服气:“这些年房子没法入住,凭什么还要支付物业费?”
2023年4月,张某再次起诉,请求判令房地产公司赔偿案涉房屋物业费,补偿房屋租金损失。同年9月,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认定张某请求房地产公司赔偿物业费的主张于法无据,且其先起诉主张房地产公司赔偿2018年4月至2021年4月的各项损失并胜诉,后又以新的证据证明权益受损的事实始于2017年底为由,主张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期间因房屋电路隐患造成的租金损失,诉讼时效期间已过,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不服判决申请再审,其再审申请亦被法院驳回。
今年3月,张某向伊金霍洛旗检察院申请监督,理由是房地产公司交付的房屋因有瑕疵无法入住,自己没有享受到物业服务,已支付的物业费也应该由房地产公司承担,原审认定其诉讼已过时效不当。
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房屋有电路安全隐患,存在质量瑕疵,致使张某无法装修入住,房地产公司有违约行为。张某以该违约行为导致其不能享受物业服务、造成了租金损失为由,主张相关赔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但其已通过另案获得赔偿的部分应予以核减。同时,张某在2020年11月前就本案情况在相关部门协调下向房地产公司提出过检修电路的要求,2021年3月房地产公司更换空气开关后,电表不再异常走字,至此张某方才确认是房地产公司交付的房屋存在电路安全隐患导致其损失。从张某发现房屋存在电路安全隐患开始,直至问题解决,侵权损害一直持续,直到2021年3月才确定侵权主体,而原判决认定从2017年年底开始计算诉讼时效,不符合本案实际情况,属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据此,伊金霍洛旗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再审检察建议发出后,承办检察官积极和法官沟通对接,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问题达成共识,多次对双方当事人进行释法析理,共同开展化解矛盾工作。近日,双方终于达成和解协议,房地产公司一次性向张某支付了从2017年12月起至2018年4月止的租金损失8000余元,及从2013年10月起至2017年12月止的物业费损失1万余元,两项共计18376.18元,并承担诉讼费,终止了长达10年的纠纷。(沈静芳 李志新 杨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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