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养人将未拴绳的宠物犬带至公共场所,小朋友上前逗玩却被狗咬伤,责任应当如何分担?近日,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判决饲养人承担90%的赔偿责任。
2024年1月,刘某到社区的快递服务站取快递,其饲养的比熊犬随其进入服务站内,该比熊犬未栓狗绳也未佩戴防护嘴套。6岁的小宣与几个小朋友见到比熊犬后,纷纷进入快递服务站内,多次与比熊犬追逐逗玩。逗玩过程中,比熊犬突然扑向小宣,将小宣的左手背咬伤。随后,小宣被送往医院诊治,先后注射狂犬病疫苗4次,花费医疗费共计1678元。双方因如何分担医疗费产生争议,小宣及其家人将刘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刘某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损失。刘某则辩称其已明确告知小宣不要逗狗,且小宣的监护人亦未尽监护责任,只愿意承担一半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携带宠物犬进入快递服务站等公共场所,却未对宠物犬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造成小宣受伤,刘某对其饲养的宠物犬未尽到注意、管理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同时,案涉监控视频显示,小宣存在多次故意逗狗的行为,明显超出合理限度,客观上增加了宠物犬伤人的可能性,依法可以适当减轻刘某的赔偿责任。因此,法院酌定刘某承担90%的赔偿责任。目前,该判决已生效。(余建华 徐佳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