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下半年以来,安徽省淮南市某燃气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商某、财务负责人吴某(商某妻子)、法定代表人龚某(商某女婿)在燃气生产经营过程中,明知二甲醚气体与液化石油气不可混装销售,为降低生产成本、获取更多经济利益,仍安排工人使用三通阀门将液化石油气与二甲醚气体以四六或者三七等不同的比例混充进日用液化气灌装瓶,充当液化气对外销售,销售金额合计26万余元,非法获利10万元。案发后,经专业鉴定机构检测,该公司生产、销售的液化石油气与二甲醚混充气为不合格产品。
2024年2月28日,淮南市大通区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淮南市某燃气有限公司罚金10万元;判处商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判处龚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4万元。
检察履职
依法适时介入,引导公安侦查取证。该案发生于2023年8月,由于涉案达到追诉标准,并给安全用气造成了较大的安全隐患,9月6日,公安机关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9月27日,大通区检察院依法适时介入,多次与公安机关开展座谈、查阅证据材料、走访案发现场,在全面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后,向公安机关发出书面意见,引导公安机关对下一步侦查取证重点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公安机关依法委托有关单位对涉案伪劣液化石油气进行鉴定,依法查扣犯罪嫌疑人的银行账户,并对商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液化石油气的数额进行全面取证,有效巩固证据体系。
准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全面审查逮捕必要性。2023年10月7日,公安机关对商某、吴某提请大通区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检察机关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后认为,商某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在案件中所起作用较大,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上七年以下,且其到案后未能如实供述全部罪行,其销售金额需进一步核实,为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对其确有逮捕必要,于是对其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吴某系初犯,在该案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且在案发后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另外,其与商某共同经营的淮南某燃气有限公司系依法注册成立的民营企业,案发期间以合法经营为主,该公司仍需负责人组织进行合法经营,且该公司储存大量液化石油气,需要负责人进行看护,确保生产安全,综合吴某及该公司的具体情况,依法对吴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充分释法说理,实现全案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商某到案后,对其犯罪行为避重就轻,尤其是不能如实供述销售混装气的数额,认罪认罚意愿不稳定;吴某、龚某对自己的罪行均供认不讳,愿意认罪认罚。审查起诉阶段,承办检察官多次对商某进行释法说理,对其提出的问题一一进行细致解答,并与其辩护人多次进行耐心沟通,认真听取辩护意见。最终,商某放下心理包袱,如实供述了全部罪行,并让其家人主动向检察机关退缴了10万元非法获利款。全案犯罪嫌疑人在各自辩护人的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在此期间,检察官还积极引导犯罪嫌疑人要吸取教训,在以后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做到知法、守法、用法。最终,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提出的量刑建议获得法院全部采纳。案件判决后,被告单位及3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案件办理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典型意义
强化联动配合,夯实证据体系。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在液化石油气中掺入二甲醚,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其行为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应强化全局意识,在深入了解案件事实、确定案件性质的基础上,与公安机关联动协作,加强依法适时介入和诉前跟踪,明确侦查取证重点,通过引导侦查查实生产、销售伪劣液化石油气的过程、销售数额、获利情况等,突出证据核心地位,构建完整的证据链条。
落实刑事司法政策,确保刑事诉讼质效。审查逮捕是检察机关介入刑事诉讼侦查活动的第一道刚性环节,检察人员需要具备正当程序理念,严格依法把握审查逮捕标准,决定犯罪嫌疑人是否以羁押状态进入审查起诉环节。对审查逮捕程序,检察人员要融会贯通理解适用相关法律规定,从生产、销售伪劣液化石油气的犯罪事实、性质认定、情节、预期刑罚、人身危险性、侦查取证要求等多个角度出发,全面分析评判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以系统科学的判断和评价完成高质量的审查逮捕工作。
刑罚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促犯罪治理。二甲醚是一种易燃易爆气体,对橡胶有很强的腐蚀作用,将二甲醚与液化石油气进行混装,极易造成液化石油气钢瓶的橡胶密封圈失效,导致液化石油气泄漏,存在极大的安全风险,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用气安全。检察机关应当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及单位的刑事责任,坚持罚当其罪,体现打击力度,强化震慑效力;同时又要充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加强释法说理,促使犯罪嫌疑人主动认罪悔罪,如实供述,积极退赃,并教育引导其提高法律意识,严守法律底线,实现打击与挽损并举,治罪与挽救并重,切实以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守护公平正义,维护法律权威。(王坛 朱道谭 赵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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