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工作人员伪造借款材料,致使陈某无辜成为“老赖”,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检察院民事检察办案团队深挖细查探明真相,依法监督,促使法院撤销原判决,还陈某清白。9月5日,这起案件入选河南省检察院发布的“检护民生”典型案例。
10万元借款从何而来
陈某是三门峡市陕州区某村村民,长期在三门峡市区务工。2023年3月,陈某准备去新疆务工时,发现自己被限制高消费,无法购买机票,这才得知自己不知何时已成了失信被执行人。
心急如焚的陈某通过委托律师查询了解到,2014年4月9日,某银行向湖滨区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陈某偿还借款10万元并承担利息2.4万余元。某银行的主要理由是:2011年4月27日,陈某以购车为由,向该银行申请贷款10万元。2011年4月28日,该银行同意放款,并于当日与陈某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2011年4月28日至2012年4月20日,月息为7.361‰。合同签订当日,某银行向陈某名下账户发放贷款10万元。贷款到期后,陈某将利息还至2012年8月3日,本金及逾期利息未能偿还。
湖滨区法院对这起案件经过审理后作出缺席判决,判令陈某偿还某银行10万元本金及逾期利息。因陈某未履行该生效判决,某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陈某被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被限制高消费。
检察官抽丝剥茧查明真相
“我从来没有向那个银行借过钱,也没有接到法院的任何文书,怎么就成老赖了?我不服!”申请再审被驳回后,2023年8月,陈某向湖滨区检察院申请监督。
根据陈某反映的情况,承办检察官陈静意识到这起案件很有可能涉及虚假诉讼。于是,围绕陈某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的问题,陈静带领办案团队立即开展调查核实。通过审阅原审案卷,办案团队发现该案卷宗中并无陈某下落不明以及法院曾采取过除公告送达以外的其他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的证明材料,而这直接导致陈某对本起借款纠纷案件毫不知情,时隔十年才发现该案判决书。
那么,陈某是否真实存在借款行为?为查明真相,办案团队向某银行调取了案涉借款及利息的支付凭证等借款材料,其中还包括陈某的结婚证复印件和其在学校任职、收入证明等。
“这些肯定是假的,我的学历是小学毕业,哪会有学校让我当老师。
“这张结婚证复印件上的张某也不是我妻子。
“借款合同、支付凭证上的签名也不是我签的。”
……
面对种种在案“证据”,陈某直呼冤枉。办案团队初步研判,银行借款档案中的材料很可能有问题。经向婚姻登记部门、陈某的工作单位进行调查核实后,发现上述材料均系伪造,而陈某也回忆起,自己的身份证曾经丢失过。
为求证陈某签名的真伪,经双方同意,检察机关委托洛阳市某司法鉴定中心对借款档案中“陈某”的签名及指纹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意见显示:案涉材料中,“陈某”的签名及指印均不是出自其本人。
针对借款材料系伪造的问题,检察机关分别向公安机关和案涉银行移送了相关线索。公安机关对办理案涉借款的两名银行工作人员进行讯问时,二人均表示不认识陈某,也未见过其本人。公安机关后来查明,案涉借款的实际使用人为案外人石某,借款材料是由两名银行工作人员利用陈某的身份信息伪造的,目的是帮助信用不好的石某办下贷款。由于借款金额为10万元,且案件已过追诉期,公安机关未予立案。某银行根据公安机关查明的情况,依据银行业相关规定,对两名工作人员作出处理,同时委托律师找寻石某,待找到石某后向法院起诉。
提请抗诉纠正错误裁判
有了有力的证据支撑,湖滨区检察院向三门峡市检察院提请抗诉。2023年12月28日,三门峡市检察院依法向三门峡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三门峡市中级法院采纳抗诉意见,指令湖滨区法院重审该案。
今年7月10日,湖滨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导致裁判结果错误,程序存在违法,判决撤销原民事判决,驳回某银行的诉讼请求,鉴定费用2800元由某银行承担。
判决生效后,根据检察机关的建议,法院撤销了对陈某的执行措施,为陈某恢复了信用。在外地务工的陈某接到法院的判决书后如释重负,委托其代理律师当面感谢检察官查明真相、伸张正义。近日,陈某的代理律师专程来到湖滨区检察院,握着检察官的手转达了陈某对检察机关的感激之情。(刘立新 刘云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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