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重庆一男子动起了歪心思,企图通过故意隐瞒和转移财产的方式,逃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近日,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雷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2020年8月14日,被告雷某因民间借贷等纠纷,被大足区法院一审判处支付原告毛某货款、借款以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共计548620元。一审判决后,雷某不服,提起上诉。同年12月25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因雷某未按时履行判决义务,毛某遂申请强制执行。大足区法院于2021年2月3日作出执行通知书,责令雷某支付案款54862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并邮寄送达了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在判决履行期间,雷某转让其店铺收取64万余元转让费,但却未将上述款项用于履行判决义务,而是将其中23万余元支付房租,将41万余元入股某KTV会所。大足区法院将雷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材料移送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雷某虽主动到案接受讯问,但其在获得该KTV退股的转让费43万余元(其中2万元系盈利)后,仍心存侥幸,未将该款项用于履行判决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雷某对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隐藏、转移财产致使生效判决无法履行,情节严重,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雷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虽主动到案,但继续实施隐藏、转移财产行为,对其辩解具有自首情节的意见不予采纳。结合雷某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依法作出上述裁判。宣判后,雷某服判息诉。(刘洋 母智蝶 曾相强)
法官说法
判决是人民法院对实体问题作出的裁判文书,其目的在于通过司法裁定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实质性纠纷,从而实现法律正义。判决一旦生效,负担义务一方当事人若未按照判决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胜诉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运用司法权力对判决内容进行强制执行。采取多种手段企图逃避执行的行为,不仅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也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人民法院正常的执行秩序。本案被告人雷某对法院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实施隐藏、转移财产,致使判决无法履行,情节严重,最终被判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此提醒广大被执行人,诚实守信是基本的道德准则,履行生效裁判是应尽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应如实向人民法院申报财产,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切勿心存侥幸,任何挑战法律底线和司法权威的行为,都将受到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