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近期审结一起涉及临时保护期届满后方法专利侵权纠纷案,明确了方法专利侵权的认定标准及使用方法专利不适用合法来源抗辩等法律适用问题,对于同类案件的处理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中集某公司等三原告系专利号为201510465803.9、名称为“罐式容器装配台及装配方法”的发明专利权人。在专利临时保护期内,靖江市某装备公司购买了被诉侵权的罐式容器装配台并使用该装配台制造罐式容器产品,且在专利授权后仍继续实施。中集某公司等三原告以靖江市某装备公司侵害其专利权为由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定,靖江市某装备公司在临时保护期内购买被诉侵权产品,其在涉案专利授权公告后继续使用被诉侵权产品从事生产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中集某公司等三原告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靖江市某装备公司在涉案专利授权公告后继续使用被诉侵权产品及实施专利方法的行为构成专利侵权行为,其以合法来源抗辩主张不侵权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首先,合法来源抗辩是免除赔偿责任的抗辩,是保护善意第三人制度在专利法中的具体体现,其适用对象限于专利侵权产品的使用者、销售者、许诺销售者,具体包括使用、销售、许诺销售专利侵权产品或者使用、销售、许诺销售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情形,而不包括使用专利方法的情形。合法来源抗辩并不适用于使用专利方法的行为,不应突破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使用专利方法的侵权行为适用合法来源抗辩。
其次,就使用者于涉案专利临时保护期内购买专利侵权产品而言,合法来源抗辩实质上受到产品物理条件的限制,使用者并不能无限期实施专利技术方案。
具体而言,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是一个自发明专利公开日至授权日之间的一个相对固定的期限,在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后,专利权人提起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时,该专利临时保护期已是一个明确的、已经过的期限,只有在此期限内发生的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实施专利权的行为才属于此类纠纷审理的对象。
在此期间内,制造者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数量以及使用者购买被诉侵权产品的数量是相对明确的,不会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增加,在此期间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的产品也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生损耗,因此支持专利侵权产品合法来源抗辩不会过分损害专利权人的利益;而就侵权使用专利方法而言,其通常不受前述基于产品物理条件的限制,一旦对侵权使用专利方法的行为适用合法来源抗辩,使用者将得以无限期实施专利技术方案,从而过分损害专利权人的利益。
最后,合法来源抗辩不能及于以使用专利侵权产品的方式实际构成侵权使用专利方法的行为。产品专利和方法专利的保护范围延伸性不同。方法专利的保护范围可以延及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但产品专利的保护范围仅及于产品本身而不延及该产品的使用方法。在产品专利的保护范围本身不能延及于专利产品的使用方法的情况下,合法来源抗辩亦不能延及相关侵权使用专利方法的行为。
综上,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改判靖江市某装备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30余万元。
该案的裁判对因专利获得授权而临时保护期届满后,继续实施方法专利技术方案的行为构成侵权以及方法专利侵权不适用合法来源抗辩等相关法律难点进行了明法析理,有效保护了专利权人特别是方法专利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规范临时保护期届满后各方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具有积极指引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