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徐伟伦
韩某与张某膝下共有子女5人。张某和韩某去世后,留下了一套房屋,子女们均认可该房屋为韩某的个人财产。
此后,排行老二的韩乙向法院起诉,请求按照法定继承方式继承韩某名下的房屋。诉讼中,排行老大的韩甲提交了一份遗嘱,主张按照遗嘱房屋应由其一人继承,同时提交了韩某立遗嘱时的两段录音录像,以证明遗嘱的签署过程。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韩甲提交的遗嘱最为接近于代书遗嘱,但因该遗嘱由韩甲本人制作,不符合代书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的条件,故该遗嘱不能成立,判决该房屋按照法定继承办理。韩甲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二中院审理后认为,我国民法典新增了打印遗嘱形式,本案中,韩某所立遗嘱从形式上看属于打印遗嘱,虽然涉案遗嘱订立于民法典施行之前,但其中所涉及的遗产至今尚未处理完毕,按照相关司法解释,现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依法应当适用民法典有关打印遗嘱的规定。
结合在案证据,法院认为,该打印遗嘱全文仅一页,内容完整,无形式瑕疵,落款处注有日期。在遗嘱订立时,有见证人朱某、金某在场,见证了向韩某宣读遗嘱以及韩某表示同意并签署遗嘱的过程,两人均在遗嘱上签名,并且有现场录像作为佐证,可证明该遗嘱系韩某本人亲自签名、捺印,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根据前述规定,该遗嘱符合打印遗嘱的要件,应属合法有效。据此,二审法院改判被继承人韩某名下房屋由韩甲继承。
二审法官庭后表示,民法典新增打印遗嘱形式,体现了对时代发展的回应,当事人在订立打印遗嘱时应注意,打印遗嘱虽然不要求电脑制作和打印的行为必须由立遗嘱人本人完成,但订立时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全程在场见证。由于打印遗嘱无法体现书写笔迹的一致性,容易被删除、篡改,因而法律规定遗嘱人和见证人均应在遗嘱的每一页签名,并注明日期,若仅在落款处签字或日期不完整又无其他证据补强,则难以被认定符合法定形式要件。
记者了解到,在北京二中院审理的遗嘱继承纠纷案件中,九成以上涉遗嘱效力认定,遗嘱无效案件中半数以上因遗嘱不符合形式要求。对于自书和代书遗嘱,近半数案件中,对方当事人会就遗嘱的真实性提出否认性抗辩,但由于缺乏足够且适格的比对样本,常常无法对遗嘱文字、签名、捺印的真实性、同一性进行鉴定,从而导致难以查证遗嘱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