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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琐事闹上法庭 感情尚好驳回诉求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韩宇近日,大连市沙河口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案件。妻子以与丈夫性格不合为由起诉离婚。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因生活...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韩宇

近日,大连市沙河口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案件。妻子以与丈夫性格不合为由起诉离婚。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感情尚好,未达到感情破裂的标准,遂判令驳回了原告刘某的诉请。 法院查明,刘某与薛某早在2002年便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刘某向法院诉请离婚。

法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定刘某、薛某离婚的法定条件。刘某、薛某结婚近20年,婚后育有子女,有较为牢固的感情基础。生活中因琐事发生矛盾在所难免,刘某、薛某应当关心爱护体谅对方,共同养育女儿。刘某虽主张双方感情出现矛盾,且已分居,但薛某对此不予认可,坚持主张夫妻感情未破裂,有和好可能。刘某、薛某均应顾及以往的夫妻情分,给彼此一个增进改善夫妻关系的契机,共同营造和谐稳定的家庭氛围。遂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庭后表示,此案是一起典型的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导致进入离婚诉讼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法官通过与刘某、薛某的交流发现,双方没有不忠、家暴、恶习等方面的严重矛盾,而仅仅计较于互相关心多少、互相付出多少等生活琐事。通过调解过程中刘某、薛某对长久以来心结的倾诉,可以看出两人仍互存情感,感情远未达到感情破裂的程度,亦不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离婚要件。法官提醒,婚姻是维系家庭的纽带,是千万小家与国之大家稳定的基础;结婚与离婚不仅是感情行为,更是法律行为。民法典对男女双方协议离婚设置了冷静期,对诉讼离婚也设置了严格的法定离婚要件,就是要求当事人应当慎重考虑结婚与离婚所产生的法律风险和社会影响,严肃对待婚姻、家庭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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