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战海峰 通讯员程乃善
刘某(女)、李某(男)均是再婚,未生育子女。婚后共同生活中,双方因性格不合等原因发生矛盾。在一次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中,李某将刘某的眼部咬伤,刘某随即报警。在民警到达现场了解具体情况期间,李某当场再次咬伤刘某,民警在现场作出民事纠纷调解。随后,李某离开刘某回铜梁生活,与刘某再无联系。
然而,受伤后的刘某因经济拮据无法对眼部伤势进行治疗,遂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并要求李某赔偿其损失5万元等。
庭审中,经刘某申请,铜梁法院委托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根据门诊诊断和对刘某进行体格检查作出鉴定意见:刘某上睑缺损修补整形手术约需人民币1万至2万元,后期角膜药物治疗约需人民币1万至2万元。
据此,铜梁法院判决刘某与李某离婚,并要求李某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刘某上睑缺损修补整形手术费1.5万元、后期角膜药物治疗费1.5万元以及精神抚慰金2000元。
法官庭后表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刘某提供了报警回执、门诊病历等证据,结合鉴定意见,刘某眼部确实遭受了相当程度的伤害,故法院综合认定李某实施的家庭暴力行为存在,同时据此认定李某夫妻感情破裂,可判决离婚。在认定家庭暴力行为后,法院根据鉴定意见载明的治疗费,判决李某给付治疗费。另外,因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方长期处于精神高度紧张、忐忑不安的状态,该状态的长期延续使受害人精神受到一定程度的伤害,故法院判决李某赔偿刘某精神抚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