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洛宾后人诉歌手汪苏泷等侵权——
“跑马溜溜的山上,一朵溜溜的云哟。端端溜溜的照在,康定溜溜的城哟……” 对于很多人而言,这首歌曲并不陌生。这首名为《康定情歌》的民歌,又名《跑马溜溜的山上》,是一首代表性的传统民歌。不过,这首火遍大江南北的民歌却引发了一起著作权官司。
已故民族音乐家王洛宾后人王海成、王平认为,歌手汪苏泷于2019年在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节目中演唱《康定情歌》的行为,侵犯了王洛宾的署名权以及自己的相关权利,遂将汪苏泷、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等诉至法院,索赔1万元。目前,该案尚在审理中。此前,谭维维也曾因演唱《康定情歌》被王洛宾后人起诉。记者联系王海成,不过截至记者发稿时,尚未收到回复。
在《康定情歌》等涉民歌著作权纠纷中,争议焦点涉及相关从业者对民歌进行记录整理后,是否据此享有著作权。“如果整理者在整理中加入了部分原创内容,并且这部分内容具有独创性,则其对有独创性的部分享有著作权。”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赵虎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具体到个案,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例如,歌曲内容改动浮动大小、歌曲含义是否相同、歌曲是否具有独创性等。他强调,处理此类案件,既要促进民族文化的传承和发展,也要保护相关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民歌署名引官司
记者从裁判文书网获悉,2019年,王洛宾后人王海成、王平发现,炫一下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炫一下公司)的网站上有一段由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播放的由汪苏泷演唱的《康定情歌》视频。他们认为,该视频中,汪苏泷演唱的这首《康定情歌》的词曲与王洛宾记录整理的《康定情歌》的词曲相同,但署名为作曲吴文季、江定仙。王海成、王平认为,这样的署名侵犯了王洛宾的署名权;汪苏泷未经许可擅自演唱《康定情歌》的行为,侵犯了王海成、王平依法享有的许可他人表演的权利;未经授权擅自在炫一下公司的网站上传播《康定情歌》的视频行为,涉嫌侵犯了王海成、王平依法享有的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的权利。沟通无果后,王海成、王平将汪苏泷、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等诉至法院,并请求法院判赔经济损失1万元。
目前,该案已移送至北京互联网法院,将于近期开庭审理。
在此前王海成、王平、王海燕诉谭维维侵权案中,原告诉称,王洛宾是《康定情歌》的原始著作权人,原告为其后人,享有《康定情歌》著作财产权。2019年1月,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于2015年6月21日在工人体育馆“2015维所欲为谭维维北京演唱会”上演唱了《康定情歌》,其旋律与王洛宾记录整理的《康定情歌》基本相同,但对歌词进行了篡改,使《康定情歌》风格、韵味及情调被严重扭曲,侵犯了原告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表演权,故诉至法院。北京朝阳法院一审认定,根据在先证据涉案歌曲《康定情歌》与吴文季、江定仙存在关联性,未体现出与王洛宾的关联性,驳回了王洛宾后人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现已提起上诉。
权利归属有争议
由此可见,在涉民歌著作权纠纷中,词曲记录整理者究竟是谁,民歌记录整理者能否享有歌曲版权还存在较大争议。中国音乐学院作曲系副教授、北京音乐家协会副主席胡廷江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署名“记谱”是音乐工作者进行田野采风的署名惯例,“记谱”是典型的复制行为,此种署名在田野采风中极为普遍,对民歌的忠实记谱不应享有著作权。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音乐中的“记谱整理”不同于对古籍的系统化整理,民间采风活动中大多数署名“记谱整理”仅仅是按照基本乐理中的音值组合法整理乐谱,并未改变民歌的实质表达,故出现此种争议,应追溯“整理”的幅度是否达到形成演绎作品的最低标准。如果只修改了原民歌的一两个音符,则此整理不构成演绎作品。
近年来,公有领域的原生民歌问题引发业界广泛关注。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此类民歌著作权归属一定区域的人民群众。但需要注意的是,对公有领域原生民歌的使用,必须注明来源,如“青海民歌”。如在《乌苏里船歌》案中,因署名不当,当地的人民群众作为原告主体起诉署名权侵权并获得了法院支持。
如果确系某个个人创作的作品长期以来被公众误认为民歌,在原告完成举证责任且被告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情况下,其诉求往往是能够得到支持的。但如果被告出示有效相反证据,则原告的著作权诉求往往被驳回。
“民歌顾名思义是属于人民的歌,乃是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人民群众自发创作、口口相传而形成。著作权法保护创作者,既然民歌的创作者是一定区域的人民群众,就应当侧重将人民群众作为权利主体。各地民歌作为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的瑰宝,如何保护、如何传承,是我国音乐文化发展的重要课题之一。” 胡廷江强调。(本报记者 侯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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