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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那些事儿》遭遇盗版烦心事儿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就华著盛阅(天津)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下称华著公司)起诉深圳爱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爱问公司)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作出二审判决,爱问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网站上提供涉案作品在线阅读和下载服务的行为,侵犯了华著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须赔偿经济损失共计9.7万余元。

 《明朝那些事儿》(下称涉案作品)是一部深受读者喜爱的畅销书。有人擅自将这部书上传至资料分享平台,于是惹上官司。


  近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就华著盛阅(天津)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下称华著公司)起诉深圳爱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爱问公司)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作出二审判决,爱问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网站上提供涉案作品在线阅读和下载服务的行为,侵犯了华著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须赔偿经济损失共计9.7万余元。


  该案涉及资料分享平台中网络用户上传未经许可的作品时,法院如何界定平台方以及用户各自须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在此类纠纷中,平台方是否应适用“避风港”原则等多个焦点问题,而引起业界广泛关注。


  擅传热门图书


  涉案作品是一部网络连载作品,2006年首次在天涯社区发表,以史料为基础,以年代和具体人物为主线,并加入了小说的笔法,语言幽默风趣,一经面世,就收获无数好评。


  2020年,华著公司发现“爱问共享资料”对外提供涉案作品在线阅读及下载服务,华著公司认为,对方涉嫌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随后,华著公司将“爱问共享资料”网站的经营主体爱问公司起诉至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爱问公司辩称,“爱问共享资料”中之前存在的涉案作品均为网友上传,爱问公司无法对海量内容进行甄别。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爱问公司虽然主张涉案作品由网络用户上传,但未提供充足证据予以证实,故应就其提供涉案作品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院在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独创性、类型等因素后,酌情确定爱问公司赔偿华著公司经济损失9.7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爱问公司不服,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了一审原判。


  界定侵权责任


  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发展趋于成熟,网络平台的侵权纠纷更加频发。那么,当资料分享平台中网络用户上传了未经授权的作品,平台方以及用户各自需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上海交通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院研究员王杰表示,用户作为侵权内容的上传者实施了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构成直接侵权。但现实中,由于上传者通常是匿名的,且赔偿能力有限,版权人很难追究其侵权责任,于是,提供资料分享的平台则成为版权人的追责对象。虽然平台没有直接上传侵权内容,但其提供的网络存储空间服务为侵权内容的传播提供必要条件。因此,当平台明知或应知用户利用其服务从事侵权但仍继续提供服务时则构成帮助侵权。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熊琦对此观点表示认同。他认为,网络用户未经许可将作品上传至网络供他人获取,构成直接侵权。对于平台方,则要根据其是否尽到注意义务、是否采取必要措施来判定其是否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那么,在此类纠纷中,平台方是否适用“避风港”原则?王杰认为,平台主张享受“避风港”原则的庇护,首先要证明自己提供的是中立的技术服务而非内容服务。由于侵权内容是用户上传还是平台提供,对版权人而言难以证明,而平台作为运营者则具备较强的举证能力,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了相关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但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其仅提供网络服务,且无过错的,人民法院不应认定为构成侵权。该案中,侵权内容能够从被告运营的平台上直接下载,且被告也没有提交内容由用户上传的有效证据,因此,法院认定侵权内容由被告直接提供,故而不符合适用“避风港”的前置要件。


  在熊琦看来,如果平台方明知或者应知具体侵权行为的存在而未采取任何必要措施阻止的,需要与直接侵权人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和已有的司法判决,如果平台方存在从涉及信息网络传播和下载行为的网络用户那里获取经济利益,或者对于平台上发生的具有明显侵权事实的行为视而不见的,则可以类推认为平台方构成“应知”,而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防范侵权风险


  那么,对平台方而言,如何避免此类隐患呢?


  王杰认为,平台想要避免版权纠纷,需要建立较为完善的版权保护体系,涵盖主动措施和被动措施。主动措施是指事先对用户上传的内容进行过滤,过滤的方式则包括技术过滤加人工审查,典型的如百度文库的DNA反盗版文档系统。根据当前的司法实践,平台需要对热门影视、知名作品的保护尽到较高的注意义务,采取措施防止相关侵权内容上传;而对于浏览量较高的内容,平台应当予以关注,判别这些内容是否侵权。平台采取主动措施的义务应当与其具备的能力相对应,不能给其施加过重的版权注意义务。平台采取的被动措施则主要体现为遵循“通知-删除”规则,即根据版权人的通知,及时删除侵权内容。值得注意的是,当前“通知-删除”规则有跟技术措施结合的趋势。如平台在接到版权人的通知后不仅下架侵权内容,还会根据侵权内容制作比对文件纳入技术过滤的内容库,以防止侵权内容的反复上传。该措施可作为平台尽到注意义务的有力证据。


  熊琦则从两个方面提出建议,首先,平台方不得主动对平台上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进行选择、编辑、修改、推荐等;其次,平台方一方面应基于自己的信息管理能力而采取合理措施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则应设置便捷程序接收侵权通知并及时对侵权通知做出合理的反应,特别是针对能够明显感知到构成侵权的作品和主题,要采取合理措施来阻止非法传播行为。(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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