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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话剧《窝头会馆》权利人主张表演者权,二审改判顶格法定赔偿 - 深圳版权律师 版权纠纷诉讼 版权侵权代理

知名话剧《窝头会馆》权利人主张表演者权,二审改判顶格法定赔偿 2018年3月18日,北京人艺(甲方)与上海刘恒影视文化工作室(乙方,...

知名话剧《窝头会馆》权利人主张表演者权,二审改判顶格法定赔偿

2018年3月18日,北京人艺(甲方)与上海刘恒影视文化工作室(乙方,以下简称刘恒工作室)签订《授权协议》,载明“鉴于甲方于2009年委托乙方刘恒先生创作话剧《窝头会馆》剧本,双方约定话剧《窝头会馆》剧本的话剧表演权由甲方享有”。


2019年6月11日,北京文化艺术音像出版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声明》,载明“本公司(原北京文化艺术音像出版社)经合法授权仅负责话剧《窝头会馆》DVD(2009年版)的出版工作。我公司自始不享有话剧《窝头会馆》的著作权、话剧《窝头会馆》录像制品的邻接权、以及其相关的财产权(收益权)”。北京人艺明确其作为涉案话剧的表演者,主张享有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作为涉案录像制品的制作者,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
北京人艺提交“窝头会馆视频完整版”豆瓣评论网页截图,并提交相应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证明2010年6月13日之前,上海聚力公司已发布与被控侵权视频内容相同的视频内容,且根据网友评论,试图证明该等《窝头会馆》完整版视频,对于话剧《窝头会馆》演出具备替代效果,对于DVD录像光盘更是产生实质性替代效果。北京人艺提起诉讼,主张上海聚力公司侵犯了北京人艺表演者权,同时侵害其录像制品制作者权,请求法院判令上海聚力公司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判决要点】


1.如果仅仅因为适用2010年著作权法而认为演出单位有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应当保护,不阐释2020年著作权法进行了怎样的相应调整,回避对演出单位相应的权利如何保护之探究,不仅不利于旧法与新法的衔接适用,也不利于对演出单位权利的保护。况且,根据《立法法》第八十四条确立的原则,如果新法属于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则可以突破法不溯及既往的一般适用原则,适用新法。
2.表演者权基于表演者的表演而产生,在表演者的舞台表演之外,对包含情节设定、台词、灯光、舞美的“整台演出”不能另行设立表演者权。2010年著作权法规定演出单位可以作为表演者享有表演者权,解释为是关于多人参与同一表演时的表演者权利归属和行使方式的特殊规定才更符合表演者权的基本含义,不能将其解释为演员和演出单位可以同时享有表演者权,而扩大表演者权产生的根据。

3.相比“恢复名誉”责任方式,“消除影响”应该有更为广泛的适用空间。这既是消除影响和恢复名誉的责任方式区别于金钱赔偿的特殊功能,也是“消除影响”与“恢复名誉”两者之间的区别。在适用2020年著作权法的前提下,删除权利管理信息虽侵害的不是人身权,但权利管理信息具有标明权利人、声明权利以及公示使用条件的功能,删除权利管理信息客观上割裂了权利人与表演之间的联系。从删除权利管理信息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看,亦需要通过公开方式予以纠正,从而恢复建立公众眼中权利人与演出作品之间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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