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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红蚂蚁装饰公司诉章成珠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江苏红蚂蚁装饰公司诉章成珠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摘要】 将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文字登记注册为企业字号并突出使用,且与他...

江苏红蚂蚁装饰公司诉章成珠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摘要】

 

将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文字登记注册为企业字号并突出使用,且与他人经营范围有重叠,容易导致公众误认的,构成商标侵权;选取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文字为企业字号,有明显攀附商誉的故意,超出了对企业名称合理使用的范围,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原告:江苏红蚂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苏州市平江区娄门路。

 

被告:章成珠,男,30岁,新北区三井红蚂蚁装饰设计中心业主,住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乐桥镇黄山村东湾村民组。

 

原告诉称:原告成立于1999320,从事室内外装饰装潢、环境景观艺术、房屋建筑等业务。20031028,原告获准注册“红蚂蚁、其英文RED ANT及图案”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为室内装饰设计、建筑咨询、建筑制图、工程等42类服务项目上。原告自成立之日起,一直致力于红蚂蚁品牌的打造,在全国成立了多家分公司及红蚂蚁关联企业,长期和各类媒体合力宣传推广“红蚂蚁”品牌。经过10多年的努力,原告红蚂蚁商标获得了市场认可,在行业中占据重要地位,获得了“苏州市知名商标”、“江苏省著名商标”等荣誉称号。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其许可擅自在名称中使用“红蚂蚁”文字,并且在其经营场所内外及周边以多种形式张贴“红蚂蚁”装饰、装潢等宣传资料,误导消费者。20111018,原告向常州市公证处提出申请,对被告上述侵权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商标权,并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2)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100000元;(3)本案维权成本及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被告是依法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被告只注册了常州的营业执照,没有领取苏州的营业执照,也没有申请注册商标,被告使用其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没有侵权。被告使用“红蚂蚁装璜”等是对企业名称的简称,并无不妥。在被告注册登记之前,上海、常州湖塘等地均有人使用“红蚂蚁”这个字号,被告来常州经营前,曾在上海红蚂蚁公司担任项目经理,所以登记时也使用了“红蚂蚁”作为字号,因此被告注册使用“红蚂蚁”不是恶意侵犯原告的权利。并且,原告的商标不仅包括“红蚂蚁”字样,还包括英文和图案,被告仅仅使用“红蚂蚁”的文字,没有使用原告的商标。因被告没有侵权,故不应支付赔偿金。

 

常州市高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31028,苏州市红蚂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红螞蟻”商标,注册号:3145605,该商标分为蚂蚁图案、英文“RED ANT”和“红螞蟻”繁体中文组合,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2类,即“室内装饰设计;建筑咨询;建筑制图;建筑学”等,有效期至20131027止。20067月,苏州市红蚂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更名为“江苏红蚂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并于2010513将商标注册人变更为“江苏红蚂蚁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为推广红蚂蚁品牌,原告进行了大量广告宣传,并在江苏省范围内注册登记了多家分公司。“红螞蟻”商标曾于20081231被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评为“苏州市知名商标”,于20101230被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评为“江苏省著名商标”。“红蚂蚁”字号于20079月被评为苏州市企业知名字号, 20081018原告被中国建筑装饰协会评定为“全国住宅装饰装修行业知名品牌企业”,20101218再度获前述荣誉并被评定为“全国住宅装饰装修行业质量、服务、诚信五星级企业”、“全国住宅装饰装修行业百强企业”,201112月被中国建筑装修协会评为企业信用等级AAA级,20107月荣获“2010中国家居产业百强企业”称号。

 

被告章成珠系新北区三井红蚂蚁装饰设计中心业主,其于2010811向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北分局申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组织形式为个人经营,经营场所为新北区三井街道府琛商务广场2741室,经营范围为室内外装饰设计,执照有效期自2010811日起。被告名片上使用的企业名称为“常州红蚂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除以黑底白字标明企业名称、被告姓名及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名片左上方还用红色空心字标注了“红蚂蚁”字样。20111018,江苏省常州市常州公证处公证员焦琤与公证人员周浚屹及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述生来到府琛商务广场741室门前,在公证人员监督下,刘述生对741室铭牌、广告牌、指示牌等进行了拍照,共拍摄13张照片。其中,第23张照片为铭牌,上载“常州红蚂蚁装饰有限公司”及“Changzhou Hong Mayi Decoration Co,Ltd”字样;第57813张为地址指示牌,载“741 红蚂蚁装饰”字样;第49张照片为741室门口装潢,载“红蚂蚁装饰”字样;第6张为楼内横幅,以较大字体标有“红蚂蚁装璜设计”字样,右下角以较小字体标明电话号码;第10张为广告牌,中间偏上以较大字体标有“红蚂蚁装饰”字样,下部以较小字体标明联系电话和地址;第11张为广告牌,上部以较大字体标有“红蚂蚁装璜”字样,下部以较小字体标明公司宗旨、地址和联系电话;第12张为广告牌,左边约三分之二部位以较大字体标有“红蚂蚁装饰”,右边剩余部位标明电话号码。江苏省常州市常州公证处对上述过程出具了(2011)常常证经内字第3613号公证书。

 

另查明,原告为本案诉讼支出律师代理费5000元、证据保全费1020元、工商查档费50元、交通住宿费700元,共计6770元。

 

本案争议焦点为:(1)被告将“红蚂蚁”作为企业字号登记注册并使用的行为是否侵犯原告商标权;(2)被告将“红蚂蚁”作为企业字号登记注册并使用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3)若被告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被告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常州市高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一)关于被告在其名片、经营场所的铭牌、指示牌和广告牌上使用“红蚂蚁”字样是否构成商标侵权问题

 

首先,新北区三井红蚂蚁装饰设计中心“红蚂蚁”的企业字号与“红螞蟻”注册商标构成近似。虽然原告的涉案注册商标为繁体中文“红螞蟻”、英文“RED ANT”及蚂蚁图案构成的组合商标,但根据我国消费者的一般认读和呼叫习惯,其中“红螞蟻”的中文字形及读音应该为该组合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在判断被告字号与该注册商标是否构成相同或近似时,应以字号“红蚂蚁”和商标中的中文“红螞蟻”进行比对。经比对,二者属于同种文字,读音和含义均相同,仅仅是字体有繁简差异,因此二者构成近似。

 

其次,被告在其名片、经营场所的指示牌和广告牌上使用“红蚂蚁”字样构成突出使用。被告领取的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企业全称为“新北区三井红蚂蚁装饰设计中心”,但被告在指示牌和广告牌上使用的是“红蚂蚁装饰”或“红蚂蚁装璜”的字样,而非完整地标明企业全称。尽管广告牌上还有被告的其他信息,但“红蚂蚁装饰”或“红蚂蚁装璜”是以较大字体显示的并且占据了广告牌大部分面积。因此,被告在指示牌和广告牌上使用 “红蚂蚁装饰”或“红蚂蚁装璜”的行为构成突出使用。而被告名片上虽然标注了企业名称为“常州红蚂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但名片左上方还用红色空心字体标注了“红蚂蚁”字样,明显区别于整张名片黑底白字的样式风格,也构成突出使用。

 

再次,被告在其铭牌上使用“红蚂蚁”字样不构成突出使用。虽然被告在铭牌上使用的企业名称为“常州红蚂蚁装饰有限公司”,与营业执照上登记的“新北区三井红蚂蚁装饰设计中心”不一致,但“常州红蚂蚁装饰有限公司”完整地包含了行业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和组织形式等企业名称必备的四项要素,是被告在注册登记的企业名称之外另行使用的企业名称。而且铭牌上“红蚂蚁”三个字与其他中文字的字体、颜色、大小均相同,并没有突出“红蚂蚁”字样,因此被告在铭牌上标明“常州红蚂蚁装饰有限公司”不构成对“红蚂蚁”字号的突出使用。

 

最后,被告在其名片、经营场所的指示牌和广告牌上突出使用“红蚂蚁”字样,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构成商标侵权。虽然商标权利人在苏州,被告是在常州经营,但在被告注册登记前,原告经过多年经营,其企业字号和注册商标在江苏省内住宅装饰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而被告核准经营范围与“红螞蟻”商标核准的使用范围有重合,被告突出使用“红蚂蚁”字号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以及原、被告之间的关联关系产生误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项的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因此,被告在其名片、经营场所的指示牌和广告牌上突出使用“红蚂蚁”字样构成商标侵权。

 

(二)关于被告将红蚂蚁作为企业字号登记并使用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问题

 

首先,原、被告是同业竞争者。虽然原告注册地在苏州,被告注册地在常州,但原告经过多年的经营和广告宣传,使“红蚂蚁”品牌在江苏省内有较高知名度。被告与原告提供的服务项目有重合,二者间存在竞争关系,属于同业竞争者,原告提起反不正当竞争之诉主体适格。

 

其次,被告将“红蚂蚁”作为企业字号登记并使用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中,原告早在1999年即注册成立,并于2003年注册了“红螞蟻”文字图形组合商标,经过多年经营,“红蚂蚁”字号及“红螞蟻”商标在江苏地区已取得较高知名度。据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被告在来常州经营前,亦从事装修装饰行业,其应知晓原告及“红螞蟻”商标的存在及知名度,其在注册登记时选择“红蚂蚁”作为字号并使用有攀附原告商誉之故意。因此,被告登记并使用“红蚂蚁”字号的行为已超出对企业名称合理使用的范围,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且原告与被告系同业竞争者,面向的消费群体存在重合或交叉的可能,被告使用“红蚂蚁”字号客观上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故此种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再次,被告在名片、铭牌上不规范使用企业名称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本案中,被告注册登记的企业名称为“新北区三井红蚂蚁装饰设计中心”,组织形式为个人经营。但被告在其名片上使用的企业名称为“常州红蚂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在铭牌上使用的企业名称为“常州红蚂蚁装饰有限公司”及“Changzhou Hong Mayi Decoration Co,Ltd”。与登记注册的名称相比,被告将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由“新北区三井”扩张到整个“常州”,并且采用了“有限公司”和“Co,Ltd”字样。虽然个体工商户和有限责任公司同属于市场主体,但是法律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金、设立条件、经营管理等做了更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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