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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焕华诉延边教育出版社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盛焕华诉延边教育出版社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2014)参阅案例85号 【裁判摘要】对于具有描述商品或服务特点的注册商标而言,由于消费者一般...

盛焕华诉延边教育出版社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2014)参阅案例85

 

 

【裁判摘要】

对于具有描述商品或服务特点的注册商标而言,由于消费者一般倾向将其认为是对商品或服务特征的描述、介绍,而非标明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故该类商标在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方面的显著性较弱,在其未通过长期使用而获得较高知名度和较强显著性的情况下,商标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他人将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用以介绍、说明商品特点等属性的,该使用不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不构成对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原告:盛焕华,男,196426生,住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江海中路。

被告:延边教育出版社,住所地在吉林省延吉市友谊路363号。

被告: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56号楼。

原告盛焕华因与被告延边教育出版社、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越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盛焕华诉称:其是“随堂通”注册商标的合法持有人,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近日,其在互联网上发现延边教育出版社非法编辑、出版和卓越公司宣传、销售的《课时详解随堂通》(化学必修2)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请求法院判决延边教育出版社、卓越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包括调查取证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万元,并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延边教育出版社辩称:(1)“随堂通”从文义上看,表明使用图书可能达到的效果,具有表达、描述商品内容特点的作用,故本社在涉案图书上标注“随堂通”字样并非商标使用,而是一种为表示商品内容特点的描述性使用。(2)本社社长韩明雄曾于20051013在第16类商品上申请注册“随堂通”商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以“该标志指定使用在印刷出版物、印刷品、图画等商品上,直接表示商品的内容特点;指定使用在书写材料、绘画材料、包装纸、广告牌等商品上缺乏显著性”为由驳回了申请。可见,将“随堂通”使用在印刷出版物上是直接表示商品内容特点的,本社在出版的图书上使用“随堂通”并无不当。(3)在原告盛焕华申请注册商标之前,本社在20055月已将“随堂通”作为描述性宣传语使用在出版的图书上,并在以后各个版次的发行中沿用。综上,请求法院驳回盛焕华的诉讼请求。

卓越公司辩称:(1)涉案图书具有合法来源。本公司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本公司的销售行为不构成侵权。(2)本公司作为销售商,在销售涉案图书及与之有关的介绍、推广该书并提供搜索服务的过程中,真实、客观地使用该书的完整名称即“课时详解随堂通化学必修2,客观上是在使用涉案图书的完整、准确信息以描述、介绍所销售的图书,并方便消费者查找到欲购买的商品,此使用行为不构成商标性使用。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盛焕华的全部诉讼请求。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

2005927,盛焕华向商标局申请注册“随堂通”文字商标。2009621,该商标获得核准注册,核定使用项目为第41类,包括:培训;函授课程;课本出版(非广告材料)等。

20051013,延边教育出版社社长韩明雄向商标局申请注册“随堂通”文字商标。2008916,商标局驳回了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为:该标志指定使用在“印刷出版物、印刷品、图画”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内容特点;指定使用在“书写材料、绘画材料、包装纸、广告牌”等商品上,缺乏显著性。

2009814,延边教育出版社对盛焕华的“随堂通”注册商标提出注册商标争议申请。201162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裁定维持争议商标。该裁定书查明:“《课时详解随堂通》教辅图书由延边教育出版社发行,20058月第1版,20058月第1次印刷。”

卓越公司通过卓越亚马逊网从事网上销售图书业务。2011328,盛焕华在卓越亚马逊网以货到付款的方式购买了涉案图书《课时详解随堂通》(化学必修2),该书版权页载明,出版:延边教育出版社、浙江科学技术出版社。该书封面右上方印有四个横向排列的黑色宋体字“课时详解”,其下方标注蓝色的“随堂通”三字,呈斜体横向排列,并逐字略微下移,“随堂通”字体稍大于“课时详解”字体,“随堂通”左下方标注“与普通高中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同步”,正下方标注“化学必修2”、“全面记录课堂笔记、及时弥补听课缺陷、科学推动教学相长”等。封底的“课时详解”和“随堂通”排列方式、字体颜色与封面上的相同,但字体均较封面字体小。该书书脊、版权页、前言、封底标签等处均有字体大小相同的“课时详解随堂通”。该书前言介绍:“丛书根据最新课改精神和最新教材编写,重点解读每课时的教材内容和补充内容,方便学生带进课堂听课、自学思考,回答问题,归纳总结,检查课后作业,自测自评,可达到‘课课通,题题通,一书在手,家教可免’的目的……”

盛焕华曾以延边教育出版社出版的《课时详解化学必修1》使用“随堂通”文字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于20113月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该院判决驳回盛焕华的诉讼请求。该判决书中查明:“20055月,延边教育出版社出版了《课时详解随堂通》系列教辅书,并在图书封面上使用了‘课时详解随堂通’字样。”

本案中,延边教育出版社为证明20055月已在《课时详解》系列图书使用“随堂通”作为描述性宣传语使用,提供了《课时详解随堂通》(高一化学上),该书图书封面上使用了“课时详解随堂通”字样,版权页载明:延边教育出版社出版发行、20055月第1版。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

(一)延边教育出版社在涉案图书使用“随堂通”系商标使用。随堂通,从文义上理解,具有表明使用该书可能达到的效果,具有表达、描述商品内容特点的作用。这说明“随堂通”作为商标使用于教辅用书上,不具有显著性或显著性较弱,但是商标的显著性强弱并不影响在实际使用中作为商标使用。《课时详解随堂通》是商品名称,非通用名称的商品名称是指注册商标以外的商品称谓,商品名称经注册即为商标。因此,非通用名称的商品名称系未注册商标。本案中,涉案图书使用《课时详解随堂通》作为商品名称,在封底、封面中突出“随堂通”三字,可以认定“随堂通”系作为商标使用。

(二)延边教育出版社在涉案图书上使用“随堂通”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本案中,延边教育出版社在编辑、出版、经销的涉案图书上使用“随堂通”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相比,在音、形上构成近似,但是否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应为商标近似的判断要素。判断是否构成混淆、误认需要考虑多种因素,特别是取决于商标的显著性和商标在市场中的知名度,商标的显著性越强,知名度越高,混淆的可能性越大;反之,混淆的可能性越小。就本案而言:

1“随堂通”商标显著性较弱。“随堂通”从文义上理解,如涉案图书前言的说明一样,表明该书为达到“课课通、题题通”的效果,具有表达、描述商品内容特点的作用,其作为图书类商品的商标显著性弱。

2“随堂通”商标的知名度不高。盛焕华提供了上书房公司《回字格写字》培训教材等材料,并自称培训教材自20101月发行,但该培训教材非公开出版物,接触、使用该培训教材的相关人员范围很小,上述证据不能证明涉案商标已经有一定知名度。

3延边教育出版社在涉案图书上使用“随堂通”在先,属善意。商评委的裁定书、延边教育出版社提供的《课时详解随堂通》(高一化学上)以及生效判决书均证明延边教育出版社在20058月已将“随堂通”使用于《课时详解》系列图书,在盛焕华20059月申请注册涉案商标之前。因此,延边教育出版社使用“随堂通”系延续使用,具有合理性,主观上属善意。

综上,虽然延边教育出版社在涉案图书上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的“随堂通”,但由于延边教育出版社使用在先并善意继续使用,“随堂通”商标的显著性不强、知名度不高,延边教育出版社的该使用行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涉案图书来源与涉案商标核定的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因此,延边教育出版社在涉案图书上使用“随堂通”商标不构成侵权。

(三)卓越公司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因延边教育出版社出版、发行涉案图书的行为不构成侵权,故卓越公司销售涉案图书亦不构成商标侵权,且卓越公司在订单信息、条码签、发货单、图书信息等载体以及在网上书店使用“随堂通”文字,均系对所售商品相关信息即图书名称的客观记载,不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之规定,于2012116作出(2011)通中知民初字第0113号民事判决:驳回盛焕华的诉讼请求。

盛焕华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二被上诉人共同连带承担本案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理由为:(1)延边教育出版社在出版、发行的《课时详解随堂通》教辅图书的封面、封底、书脊、价格标签、“出版物条码”等处突出使用“随堂通”标识、将“随堂通”标识在封面等处作为图书名称或美化装潢使用、在商业活动、商品交易文书上使用“随堂通”标识均是商标的使用,构成商标侵权;(2)卓越公司、延边教育出版社使用“随堂通”标识的行为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的商标侵权行为,认定时不需要考虑混淆因素和主观状态,可以直接认定为构成商标侵权;(3)尽管延边教育出版社在涉案注册商标核准注册前编辑、出版了被控侵权图书,但是盛焕华申请在先,延边教育出版社的在先使用行为不能对抗注册商标专用权。

卓越公司、延边教育出版社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了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

(一)延边教育出版社在《课时详解随堂通》系列书籍中使用“随堂通”的行为不构成对盛焕华注册商标权的侵犯

我国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但是,商标法对注册商标的保护并不是绝对的,如果他人是将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用来叙述、说明商品的特点、质量、数量等或者描述某种商业活动的客观事实,而不具有区分商品来源和不同生产者的作用,则他人的使用不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不构成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本案中,延边教育出版社在编辑、出版、发行中使用“随堂通”文字是将其作为《课时详解随堂通》图书名称的一部分,系向相关公众说明该图书本身的内容特点,属于正当使用,不构成对盛焕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从使用目的看,涉案图书《课时详解随堂通》的前言中明确记载,“丛书重点解读每课时的教材内容和补充内容,方便学生带进课堂听课、自学思考、回答问题、归纳总结、检查课后作业、自测自评,可达到‘课课通,题题通,一书在手,家教可免’的目的……”从该前言内容看,延边教育出版社使用“随堂通”文字,旨在向相关公众说明使用该系列图书将达到“课课通,题题通,每节课的内容当堂消化和理解”的效果,具有客观叙述图书内容特点、用途、功能的作用,而非指示商品的来源或图书的出版者。

第二,从使用方式看,延边教育出版社是将“随堂通”三字作为该书名称的组成部分来使用的;另一方面,在涉案图书的封面和封底处,尽管延边教育出版社采用大于“课时详解”字体的彩色艺术字体标注“随堂通”文字,但是对书名使用艺术字体并突出表示部分文字属于图书特别是教辅图书封面封底装帧设计中常见的情形。

第三,延边教育出版社使用“随堂通”文字属于善意在先使用。在先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查明“20055月,延边教育出版社出版了《课时详解随堂通》系列教辅书,并在图书封面上使用了‘课时详解随堂通’字样”,而盛焕华于20059月申请注册“随堂通”商标,后于20096月核准注册,故延边教育出版社在盛焕华申请注册“随堂通”商标前即已经开始使用“随堂通”文字,其在后续出版的涉案图书上继续将“随堂通”作为图书名称的组成部分使用是一种正当的沿用行为,且盛焕华亦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延边教育出版社使用“随堂通”文字系攀附其商标的已有商誉或知名度,故延边教育出版社是出于善意且一直将“随堂通”作为图书名称的组成部分加以沿用。

第四,延边教育出版社在编辑、出版的图书上使用“随堂通”文字并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在图书市场中,除非图书的品牌已经达到相当高的知名度,已拥有广泛固定的读者群体,一般来说,消费者购买书籍时的消费习惯更多地在于关注书籍的作者、内容以及相应的出版机构,而非书籍的商标。加之本案中,“随堂通”尽管被注册为商标,但本身显著性较弱,一般消费者在教辅类图书上看到“随堂通”三字,更多地会将之理解为介绍、描述图书作用和效果的词汇;且原告盛焕华仅将“随堂通”使用于《回字格写字》等非公开出版的培训教材上,接触消费人群有限,涉案商标并未通过长期使用获得较高知名度。因此,消费者在购买书籍时不会因为“随堂通”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

综上,由于延边教育出版社在《课时详解随堂通》系列书籍中使用“随堂通”是对“随堂通”文字的正当使用,并未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故延边教育出版社在《课时详解随堂通》系列书籍中使用“随堂通”的行为不构成侵犯盛焕华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一审法院认为延边教育出版社使用“随堂通”系商标性使用的认定欠妥,应予纠正。

(二)卓越公司在提供图书查询服务、商品交易文书以及在网上书店设置关键词等行为中使用“随堂通”文字未侵犯盛焕华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由于延边教育出版社在编辑、出版的涉案图书上使用“随堂通”不构成商标侵权,故卓越公司在网上展示、宣传和销售上述图书亦不构成商标侵权。同时,卓越公司在其网上书店的电子商务活动中将“随堂通”设置为查询关键词的行为只是为了方便相关消费者在搜索引擎中输入相关词语后快速搜索和查询到其需要的图书,其在订单信息、条形码、发货单等商品交易文书上使用“随堂通”文字是对所售图书的客观记载,也是为了实现其图书销售及统计的目的,这种使用是为了提供图书信息及客观描述他人出版的图书,属于正当使用,也不构成对盛焕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综上所述,盛焕华关于“随堂通”标识的使用为商标性使用,构成商标侵权的上诉主张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于2012108作出(2012)苏知民终字第0124号民事判决:

案例 摘要 具有 消费 一般 商品 侵害 特点 教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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